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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01019 文       号 : 隽政发〔2021〕14号

主题分类: 土地;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12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11228

(此件公开发布)

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认定和处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权属、面积和用途等情况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条  房屋征收的认定及处理遵循尊重历史、依法调查、公平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开展房屋征收认定工作。

第四条  产权手续资料完整性的认定及处理

(一)凡持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为产权手续完整,按评估价补偿。

(二)不能出具《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但经批准建设,能提供建设用地及报建审批材料,或清理整治补办补缴票据等有效凭据,经有关部门确认无异议的,可认定为产权手续完整,按评估价补偿。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继承遗产)的,可视为产权手续完整,按市场评估价,扣除相关手续费用后,予以全额补偿。

凡不属于上述情形,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的,视为无合法产权手续。

第五条  无合法产权手续资料的处理

(一)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不能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提供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的房屋,按评估重置价折旧补偿。

(二)1987年1月1日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未经批准建设,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协议并腾退住房的,经评估按重置价折旧补偿;逾期将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三)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经评估按重置价折旧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依法拆除,不予补偿。

(四)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违规抢建的房屋,一律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第六条  营业用房的认定及处理

(一)营业用房认定原则上以《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实际营业用房符合权属证书记载内容、且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的,按市场评估价予以全额补偿。

(二)取得合法产权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的,被征收人能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连续两年以上纳税凭据(经营性出租的,同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等有效证件及证明材料,可按“住改商”用途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实际经营面积×该营业用房评估单价的40%+原房屋用途评估价值;以测绘机构测量为准,不包括起居、厨卫、仓储及楼梯间等其他非营业用房。

(三)未经批准建设,无合法产权的,无论被征收人是否取得营业执照,均不认定为营业用房。

第七条  土地、房屋面积的认定及处理

(一)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土地、房屋面积,可直接依据权属证书认定。

(二)未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实际面积与证书面积不符及土地、房屋界线不清的,可由相关部门依据历史图册资料,结合现状,经测绘机构按照《房屋测量规范标准》测量后进行调查认定。

(三)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自行封闭的凹阳台、挑阳台或无柱走廊等,均按原设计要求,根据《房屋测量规范标准》计算面积。

(四)层高在2.2米以下的车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建筑物,经评估按重置价折旧补偿。

第八条  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的认定和处理

(一)产权发生转移、变更的,按变更后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产权人进行补偿。

(二)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变更未办理产权过户的,原则上对原产权人进行补偿,但如双方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且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能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可对受让人在扣除相关费税后进行补偿。

(三)征收公告发之日起,被征收房屋不得进行产权转移、变更、抵押,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条  认定程序

(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填写《通城县房屋征收认定表》,填报被征收人姓名、土地、房屋基本情况及所提请认定的有关内容,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所需认定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三)将初步认定意见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视为最终确认结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认定意见书。

被征收人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核。由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从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将书面复核意见告知被征收人。

第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营业用房的认定和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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