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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1-40461 文       号 : 隽政发〔2021〕11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1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行为,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保有计划储备供应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是指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具体实施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资金及形成资产的监管。县公安、县法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城管执法、县住建、县农业农村、县林业、县人社、县生态环境和县审计等部门以及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储备土地的征收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分年度依法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法律或政策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供地政策,有计划地向市场供应。

第二章  土地储备开发计划

第六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批准后的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  土地征收

第十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储备开发计划,确定土地征收范围,报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协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村(社区)等,开展宗地测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第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结果,会同县财政、县农业农村、县林业、县人社等部门,测算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各项费用,编制补偿安置方案,报县政府审定,并按规定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发布。公告无异议后,采取“统筹打包”方式与宗地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委托协议,并将资金预存到乡镇财政。打包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费、坟墓补偿搬迁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矛盾协调费和专班工作经费。房屋拆迁补偿按评估结果另行据实拨付。

第十二条 涉及收购(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使用权利人签订补偿协议。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会同县住建、县财政等部门确认后,编制收购方案报县政府审定。收购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的,要征求经济开发区意见。

第十三条 各乡镇应成立土地征收专班,承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坟墓搬迁、青苗补偿、矛盾协调等工作,并负责与村组农户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房屋补偿协议、坟墓迁移协议。

第十四条 取消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组预留发展用地,按征地面积每亩2万元的标准提取村组发展基金,并实行专账专管,乡镇统管。对以往各项目指挥部承诺安排的发展用地,已落实地块的,按以往的政策规定办理;未落实地块的,由项目指挥部核实征地面积后按现行办法计提发展基金。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储备土地的报批、土地征收公告的发布。配合乡镇政府核定到村到组的征地面积、到户的宅基地面积和房屋、坟墓集中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工作。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负责办理相关林地报批及采伐等手续。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拆迁房屋的分类,核定拆迁房屋面积,组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评估,协助乡镇与拆迁户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收储地块的违法建(构)筑物的依法拆除。

第十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外收储地块的农村村民违法建(构)筑物的依法拆除。负责对收储地块内符合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耕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县供电、供水、天然气、移动、电信、广电网络、联通、传输等杆线和管道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按期完成杆线(管道)迁改(移)。

第二十一条 县人社局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农业农村、县公安等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对符合办理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征地拆迁秩序,对无理阻扰拆迁工作、上路阻工、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以及寻衅滋事、涉恶涉黑等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和打击。

第二十三条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县土地储备中心配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逐级提出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申请,申报材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及时足额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拨付到村到组到户。不得截留、克扣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补偿到位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交付被征收(使用)的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土地前期开发

第二十六条依法取得土地后,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项目的性质编制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为满足地块的出让条件,与按程序确定的前期开发单位签订《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协议》,完成地块内土地平整、房屋拆迁、围挡、管护等基础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土地前期开发利润率不得高于实际发生成本的8%,开发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如地块内含沙量达到30%以上,按含沙量的评估价值向前期开发单位收取矿产资源费,上交国库。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成本包括:

(一)前期费用,包括宗地土方测量、含沙量评估;

(二)房屋拆迁、地上附着物清理、土地平整、围墙等工程费;

(三)土地储备前期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以及地块出让前的管护费。

第二十九条 前期开发施工期间,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前期开发单位将前期开发验收后的“熟地”移交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土地储备中心对前期开发费用进行核算,并按工程完成情况向前期开发单位支付土地前期开发资金。

第三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开发一宗,成熟一宗,出让一宗,清算一宗”的原则,建立清晰的土地收支台账。

第五章  土地储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发工程完成后,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收储后,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及时申请注销原产权登记证书;具备入库储备条件的,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三十四条 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县土地储备中心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可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的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如确需搭建临时构筑物,使用后要及时拆除。

第三十五条 前期开发单位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应按要求建立巡查制度,对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予以制止、处理。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土地储备资金通过政府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统一安排,在县土地储备中心设立收储专户,建立专项资金池,每季度进行一次收储成本审核、清算,并由县财政局及时补充。

第三十七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资金的拨付使用需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实行专款专账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县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县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每年年终向县财政局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县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应按要求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储备土地、已供储备土地、储备土地资产存量和增量、储备资金收支、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等相关信息,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财政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监管土地储备中心的业务运行、资产管理及资金使用,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纳入县审计部门年度审计计划,加强审计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征地拆迁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乡镇征地专班、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村组(社区)干部在征地拆迁、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评估报告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评估机构依法、依程序限期改正,并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不同于本办法之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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