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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解读

来  源 :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单位 :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20日 名  称: 《通城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解读

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优化乡村人居环境,通城县人民政府于2025425日印发《通城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4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涵盖职责分工、建设管理、风貌管控、批后监管等内容,旨在全面提升农村住房品质,助力乡村振兴。以下从六大核心要点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办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咸宁市相关文件制定,结合通城县实际,旨在解决农村住房建设中存在的规划缺失、乱占耕地、风貌杂乱等问题。通过规范审批流程、强化监管责任、严控建设标准,推动农村住房建设合法化、规范化、品质化,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基本原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通城县城镇开发边界线以外的农村区域(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准)。城镇开发边界内按城市规划管理。

2基本原则

规划先行:新建住房需符合村庄规划,严禁无序建设。

节约用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基”,禁止超标准占用宅基地。

保护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禁建区域。

风貌管控:倡导鄂南民居风格,保护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风貌。选用《通城县乡村民居风貌图集》的农户可获5000元奖励。

三、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多部门协同管理机制:

1乡镇政府:承担审批、监管、执法主体责任,负责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验收及违法建设查处。

2县农业农村局:统筹宅基地改革管理,指导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农用地转用审批及不动产登记。

4县住建局:指导住房质量安全、工匠培训及通用图集推广。

5县林业局、交通运输局等:协同审批涉及林地、公路、河道等敏感区域的建房申请。

四、核心规定

1选址与距离限制

国(省)道两侧建房需离规划红线≥30米,高速公路沿线≥50米;河道、灌渠两侧需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隐患区等区域建房。

2面积与层数限制

每户宅基地面积:使用原有宅基地≤200㎡,农用地≤140㎡,未利用地≤160㎡。建筑层数≤3层,高度≤12米,总建筑面积≤300㎡。

3审批流程

申请:提交建房申请书、身份证明、原宅基地退出承诺书(异地新建)等。

审批:村民→村委会公示→乡镇部门联合踏勘→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验收:竣工后经乡镇验收合格,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4禁止行为

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住房,严禁为违建住房发证。禁止退休干部占地建房,严禁建别墅大院、私人会馆。

、监管机制

1批后监管

落实“四到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需对宅基地申请审查、放线、施工关键节点、竣工验收全程监管,严防少批多建、移位建设

2违规处理

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违规建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公职人员依纪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20254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通城县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隽政办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通城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通过细化责任分工、严格建设标准、强化风貌引导和监管问责,构建了“规划—审批—建设—监管”全流程管理体系。其实施将有效遏制农村乱占耕地、违规建房现象,推动乡村建设提质增效,助力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目标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5


附件2

农村住房建设申请材料

事项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核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核发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表

必要,原件

现场办理:申请人提交书面材料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必要,原件

农户身份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

必要,复印件

住宅设计图件包括电子文件

必要,复印件

分家分户证明涉及分户的需提

原件

原旧房拆除或收回的,需提供旧

房拆除、旧房交村集体统一管 理。旧房调剂发给其他村民等证明原件一份。涉及旧房处置的 需提供

原件

四邻意见书涉及相邻关系的需提供

原件

现有农村住房的产权证明已办 理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的需 提供

原则上由行政执法部门、

街道办事处内部共享

通过经办机构内部共享获取相关信 息。

耕地占用税收款收据涉及占用耕地的需提供

农转用批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包括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补偿到位证明及相关税费证明凭证。涉及农用地的需提供

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票据原件或复印件一份涉及违法用地 的需提供

附件:

相关文件: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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