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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2023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

日期:2023-12-21 09:06 字号:


为稳定稻谷生产,保障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国家决定在稻谷主产区实施稻谷补贴政策。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粮食和储备局关于稻谷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18〕405号)、《关于调整完善稻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纾困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建〔2023〕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对早、中、晚稻实际种植者(以下简称稻谷生产者)给予补贴。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稻谷不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稻谷种植合作社、稻谷种植家庭农场、种植稻谷的组织(包括个人、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为单位,据实核定稻谷实际种植面积,按照谁种植谁得补贴,补贴面积不得超过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或土地流转面积的2倍。

二、补贴资金分配

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清算的上年全县补贴资金结余,按照审定的稻谷补贴面积,按亩平补贴上限不超过全省当年测算补贴亩平标准(亩平补贴上限不超过42.47元),将补贴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兑付到稻谷生产者。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稻谷补贴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每个村要制作统一格式的“公示栏”专门用于政策的宣传和公示。村民委员会组织稻谷生产者进行据实填报《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附件1),经稻谷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对流转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稻谷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其他种植稻谷的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应主动到土地流出方所在村组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经营主体的注册证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土地流转合同、稻谷种植面积及影像等备案资料),据实填报《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稻谷生产者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机动地的,村(组)集体组织不得申报补贴。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稻谷生产者姓名、身份证号、稻谷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稻谷实际种植面积与稻谷生产者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稻谷生产者本人签字确认后,对稻谷生产者信息进行调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湖北省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稻谷生产者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稻谷生产者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稻谷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县经管局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局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对当年发放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中已核定稻谷实际种植面积的,不再进行种植面积申报、核定,以发放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核定的稻谷实际种植面积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稻谷生产者。

(一)资金分解。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稻谷生产者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稻谷生产者。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稻谷生产者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稻谷生产者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财政局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稻谷生产者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稻谷生产者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稻谷生产者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稻谷生产者手中,并提醒稻谷生产者,将“一本通”激活使用。对同一稻谷生产者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稻谷生产者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

补贴资金划入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稻谷生产者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稻谷生产者“一本通”摘要上标明“稻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乡镇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所在乡镇财政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县财政局。

(四)资金支取。稻谷生产者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稻谷生产者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稻谷生产者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稻谷生产者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稻谷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县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县农业农村、经管、财政、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全县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将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稻谷生产者实际种植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稻谷生产者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并上报《稻谷补贴分户发放情况表》(附件2)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县经管局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县级政府批准划定的水稻生产功能区稻谷种植面积;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稻谷生产者稻谷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将审核汇总后的实际种植面积、申报补贴面积,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引入竞争机制,确定1-2家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五)县银监办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稻谷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每个村要制作统一格式的“公示栏”,专门用于惠农政策的宣传和公示。

(二)设立咨询电话。县农业、经管、财政等部门应设立稻谷补贴咨询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县农业、经管、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稻谷种植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七、责任追究

落实稻谷补贴政策,事关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稻谷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稻谷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

2.2023年稻谷补贴分户发放情况表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9月1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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