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09721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名       称: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行政处罚“四张清单”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08日
附件1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附首次免罚清单)
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15-4368315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罚 | (一)未满14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罚款不是免除事由);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说服教育、 包容观察、 劝导示范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
2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 |||
3 | 对户外设施不及时维修或者更换行为 | |||
4 |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及出店经营、展示行为 | |||
5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行为 | |||
6 | 在公共场所清洗车辆的行为 | |||
7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行为 | |||
8 | 维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修补、粉刷、清洁建筑物外立面行为 | |||
9 | 影响公共环境卫生行为 | |||
10 | 不及时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放粪便行为 | |||
11 | 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 | |||
12 | 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 | |||
13 | 城区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 | |||
14 | 对经营中的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为 | |||
15 | 对露天烧烤使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
附件1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首违免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15-4368315
序号 | 处罚事项 | 首违免罚的情形 | 首违免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 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首次被发现、情节轻微影响不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说服教育、 劝导示范 |
2 | 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未保持安全、整洁,影响行人通行 | |||
3 | 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电线杆、路牌等设施上晾硒、吊挂物品 | |||
4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 | |||
5 | 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
6 |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 | |||
7 | 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 |||
8 | 随地吐痰、便溺 | |||
9 | 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弃物首次被发现 | |||
10 | 单位和个人不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 |||
11 |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 | |||
12 |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倒 | |||
13 |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污染环境,或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 | |||
14 | 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 |||
15 |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和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未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的环境卫生,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 |||
16 | 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 |||
17 | 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 |||
18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 | |||
19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 |||
20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 |||
21 | 经营中的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
22 | 机动车擅自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停放 | 首次被发现,且即刻驶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说服教育 |
23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 | 对企业项目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能及时整改并补办相关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容缺执法 |
附件2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15-4368315
序号 | 处罚事项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的全部事项 |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情节轻微,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且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三)受他人胁迫的; (四)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五)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后果极小的; (六)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并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包容观察、 劝导示范 |
2 | 对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 环卫等设施的设置、维修和养护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弃物,其作业单位不及时清除的处罚 | |||
3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绿地;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
附件3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15-4368315
序号 | 处罚事项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中的全部事项 |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二)无主观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较小的;(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四)初次实施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的;(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说服教育、 行政告诫 |
2 | 未在建设工地设置临时环卫设施;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尘土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及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行为 | |||
3 | 对在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不保持公共安全、整洁, 影响行人通行的处罚 | |||
4 | 对各类公共场所、客运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 | |||
5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行为 | |||
6 |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的行为 | 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包容观察 |
附件4
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15-4368315
序号 | 处罚事项 |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 免予行政强制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按要求改正或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 | 说服教育、 包容观察、 劝导示范 |
2 |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
责任编辑:通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