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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来源:通城县统计局 日期:2025-03-07 10:43 编辑:通城县统计局 字号:


序号

行政检查主

行政检查事项

定依据

承办机构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

计划

行政检查文书

1

通城县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通城县统计执法监督股(挂在办公室)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2

通城县统计局

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通城县统计执法监督股(挂在办公室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调整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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