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 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通城县司法局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情况; (五)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六)执行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通城县司法局 | 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3 | 通城县司法局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4 | 通城县司法局 | 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