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污染路面案
违法事实:2024年4月5日15时12分,执法人员李红文、李勇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通城县隽水镇解放东路东方御府营销中心右侧施工进出路口有渣土污染。后经调查核实,系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东方御府项目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车辆清运土方进出工地时,未做好覆盖、密封等防护措施,导致渣土遗撒造成解放东路东方御府营销中心右侧施工进出路口至康美健康城正门路口路面污染,污染面积为156米×3.8米共592.8平方米。
处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泄露、遗撒及污染路面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处罚结果:经过对本案的合议(审议),做出了对湖北玉立华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柒仟元(17000元)处罚决定,当事人按要求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