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6-08230 文       号 : 隽政发〔2026〕1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4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6年02月0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开区,药姑山管委会,大溪湿地公园管理处: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6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4日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隽政发〔2024〕1号)、《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县城重点管控区域禁止个人建房的通告》(2022年11月7日发布)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是指在2022年11月7日公布的重点管控区域内,因实施项目建设已征收拆迁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的安置协议和出台会议纪要明确进行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经依法审批,已取得合法齐全的个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规划许可手续,且至今未建设或已建设未完工的个人住宅用地。对土地权利人申请收购上述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实行货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收购与补偿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分类处置、补偿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的收购申请受理、组织实地察看、收购业务指导、补偿标准核准、上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个人住宅用地的收购与补偿工作,包括申请户主的住房情况调查、申请收购地块现状调查和合法性初审、唯一宅基地认定、补偿资金评估(测算)、资金申请和补偿协议签订等工作。
县资规局负责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收购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和审批;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已办理个人住宅用地的合法性认定;依法依规办理征收的集体性质个人宅基地报批和供应手续以及项目征收范围内收购个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手续;依法撤销采取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使用权证。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上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及违法建设的行为。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或其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的安置协议和出台的会议纪要明确进行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进行审查认定。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合力做好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收购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征收范围外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个人住宅用地收购,经县资规局审批后,可由通城城发集团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收购补偿协议,在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后进行开发利用,并优先用于建设公服设施,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
第二章 收购程序
第六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的收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土地权利人提出书面收购申请;
(二)县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县资规局、村(居)委会、通城城发集团等单位开展地块现状被收购户主住房情况调查,对项目征收范围外的个人住宅用地开展勘测定界;
(三)土地权利人填报《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收购申请表》;
(四)经相关单位认定为合法合规来源的,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核准收购补偿资金,报县资规局审批。对已开工建设存在基础和地上建筑物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进行工程造价核算后予以补偿;
(五)经县资规局审批后,按分类处置途径由具体实施收购单位与土地权利人签订收购补偿协议,拨付补偿资金;
(六)属地乡镇人民政府、通城城发集团等具体实施收购单位按程序申请办理收购土地注销、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 补偿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收购个人住宅用地的地段等级以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划定的土地等级为准。
第八条 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农村集体宅基地的收购,按建筑占地面积实行分类评估或结算补偿:
(一)拆迁安置的唯一集体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一级地段2600元/㎡,二、三级地段2300元∕㎡,四、五级地段2000元∕㎡。
(二)拆迁安置的非唯一集体宅基地和当地村民符合“一户一基”政策审批的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一级地段2300元∕㎡,二、三级地段2000元∕㎡,四、五级地段1700元∕㎡。
(三)当地村民按程序审批的非“一户一基”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一级地段2000元∕㎡,二、三级地段1700元∕㎡,四、五级地段1400元∕㎡。
(四)县人民政府或其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协议和出台会议纪要明确对非拆迁户进行安置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一级地段1800元∕㎡,二、三级地段1500元∕㎡,四、五级地段1200元∕㎡。
第九条 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在参照第八条规定情形下同类地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个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在参照第八条第一款同类地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第十条 个人住宅用地已开工建设的,其在建工程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个人住宅用地证载用地面积大于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补偿标准为集体土地600元∕㎡、划拨国有土地660元∕㎡、出让国有土地780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非本村本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私自购买的宅基地。
(二)村民已另选址新建房屋后,原有房屋已倒塌或拆除后的空闲宅基地。
(三)假借村民名义审批的宅基地。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因被征收人原因,房屋尚未拆除交付前又另行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
(五)其他违法违规取得的个人住宅用地。
第十三条 对本村村民唯一住房拆迁后安置的宅基地和村民符合“一户一基”政策审批的宅基地被收购时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土地收购价20%的补贴。因项目建设需要,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住宅用地收购协议的,给予土地收购价10%的补贴。
第十四条 住宅用地补偿实行实名登记,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办理补偿手续,补偿款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或通城城发集团拨付至本人指定银行账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在开展个人住宅用地收购过程中,当事人有义务据实向实施收购的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个人住宅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第三方评估机构实地查勘。
第十六条个人住宅用地收购工作启动后,被收购权利人不得在住宅用地范围内实施新建、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收购的个人住宅用地未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实施收购部门应整理好收购地块档案,并报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国资部门备案。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人住宅用地收购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审计部门要加强个人住宅用地收购补偿工作的监督,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住宅用地,需报县纪委监委机关审查的,应经县纪委监委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购。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权利人属住房困难户的,按照《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隽政办发〔2025〕5号)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用地收购部门及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用地收购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的评估报告的,由相关主管单位责令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依程序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资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隽政发〔2022〕8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隽政发〔2022〕1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