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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18595 文       号 : 隽政办发〔2025〕5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4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湖北药姑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会,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714



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

  

为加强居民自建房管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办法。

一、总体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为原则,妥善解决群众住房困难。

)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合法、安全、有序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三)符合规划。用地性质符合通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建设方案符合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参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

二、申报条件

)因项目建设需要唯一住房被拆除并获批安置住宅用地、符合规划、已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区住房困难户

依程序审批获得宅基地、属填空补缺、符合规划、已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区本村(社区)本组住房困难户

属于D级危房符合规划手续齐全的唯一住房户。

存在“一户多基”的严格按“一户一基”办理;申报对象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严格审核把关申报对象有土地、房屋过户记录的,不受理。

三、建设要求

住房困难户应当以自住为目的,不得违规改造、建设经营性房屋。在符合土地使用、建筑间距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新建、改建房屋的基底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原房屋层数为三层以上的,拆除重建后的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因街景统一规划,需要增加或降低建筑物层数的,应符合经批准的街景统一规划方案要求,建筑外观效果要与周边建筑物协调一致。

住房困难户不动产权登记的权利人应当与土地使用权利人、规划许可建房申请人一致,不得转移登记至建房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以家庭成员户口本登记为准)外的其他人名下。房屋登记用途应当符合规划批准要求。

住房困难户住房建设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拟建四层或四层以上的公共建筑物须建电梯井或安装电梯。

住房困难户要在审批同意建设之日起两年内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以下区域禁止新建、改建个人住房。

1.湖泊保护区、城市蓝线、城市绿线、山体保护线、高压电力廊道及公(铁)路、油气管道两侧安全防护用地范围内

2.地势低洼、洪水侵袭、滑坡、崩塌等自然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内

3.棚户区改造区域土地拟征收区域及城市门户道路两侧各100米区域

4.通城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一张蓝图”数据库拟实施的重大项目区域。

处置流程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如下材料:

1.《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建房申请书》;

2.权利人身份证和家庭成员户口本;

3.既有地基或房屋的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4.危房鉴定书和原房屋照片(危房改造需提供)

)属地乡镇、村社区初核对申请人建房资格认定,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入户核查,走访周边群众及相邻关系人,调查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并形成调查佐证材料。建房资格公示无异议后(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建房初审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字盖章。

)现场调查勘验和合法性审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调查勘验和合法性审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审查申报对象是否有工作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其所在单位出具审查意见最后由县住房困难户建房工作专班负责审定,并在《通城县城区住房困难户建房初审表》上签署明确意见签字盖章。

)县资规委会审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申请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规划方案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初审通过后提交县资规委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在建设现场和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发、补发、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规模以上的

)依法放线建设申请人办理建房手续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放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放线定位,并做好放线记录。申请人依法依规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从县住建局公开公平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中选取)进行建设。申请人应将批准的行政许可批文及建设方案在建设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依法依规从严对建设过程进行监管。

组织联合验收建设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核实,并签署验收意见。符合验收要求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限额规模以上的,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办理不动产权证联合验收合格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申请资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办理不动产权证。

职责分工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负责村庄规划编制,辖区内个人建房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开展辖区内个人建房日常巡查、安全监管,及时向县城管执法部门报告辖区内个人建房违法建设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现场调查勘查、合法性审查、现场放线和联合验收;对个人房屋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初审并提交县资规委会进行审议、审批后资料推送各相关部门;负责房屋审批后到验收前的全过程监管,办理不动产权证等工作税费由个人缴纳,国有土地出让到期必须先续期,并依法缴纳各税费

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身份进行核实。

县城管执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按照控违双线管控措施负责对个人房屋建设开展日常巡查监管,县城管执法局对发现的违法建设活动进行查处,参与联合验收等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危房鉴定审核和施工合同签订,进行建筑施工安全、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危房鉴定机构由县住建局指定对已打地基建成一部分的房屋进行安全性检测对个人住房在改建、维修和装修过程中破坏承重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个人建房技术业务指导,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降低材料、用工等成本,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工作要求

县城区禁止个人未经审批新建、改建住房,个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建房户和建设施工单位要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不得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和属地乡镇、村(社区)及其工作人员在个人建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

1.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2.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和虚假证明材料的;

3.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及时处置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2025年8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区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的通知》(隽政办发〔2024〕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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