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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绿色发展贷”管理办法(试行)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0868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绿色发展贷”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8月28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精准投向绿色低碳和转型领域,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壮大,激发市场主体绿色发展动力,促进县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金融创新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50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建设全国碳金融中心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经济和信息化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融资企业评价指南(试行)><湖北省绿色融资项目评价指南(试行)>的通知》(武银〔2023〕4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发展贷”,是指以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设立的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支撑,每年安排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的专项信贷产品。

第三条“绿色发展贷”的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独立审批、择优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县登记注册并纳税、申报入库绿色企业入库绿色项目。入库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是按照《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规定,纳入湖北省绿色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鄂绿通”平台,网址:http://hbelt.hbets.cn)的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绿色发展贷”重点支持节能降碳产业贷款企业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绿色、环保和低碳转型领域,并将产生实际节能降碳成效,不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或其他限制性领域。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入库“鄂绿通”平台的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入库绿色企业(或入库绿色项目所在企业)的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2.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的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

(二)达到节能降碳KPI指标的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

(三)合理、有效的信贷需求。

(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融资用途。用于支持入库绿色企业发展和绿色项目建设

第七条  额度及期限。根据企业的绿色项目投入、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长支持贷款项目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利率。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县财政按照贷款本金的年化利率1%进行贴息,且单户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贷款主体下多个绿色项目累计贴息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操作流程

(一)部门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绿色项目申报入库工作,推荐符合条件有资金需求的企业,审核企业填报的《通城县“绿色发展贷”推荐表》(附件1),出具推荐意见盖章。

(二)银行受理。企业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相关资料,并附《通城县“绿色发展贷”推荐表》。银行在企业信贷资料齐全、符合基本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一周内按程序独立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在《通城县“绿色发展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签订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贷款资金用于企业绿色发展目的,并根据《湖北省可持续发展挂钩贷款操作指引(暂行)》与借款人约定减污降碳、单位能耗、ESG评级等可持续发展指标完成绩效,促进贷款企业进一步提升绿色表现。

(四)银行放款。合同签订后,银行根据企业需求按时按期提供“绿色贷款”

(五)贷款贴息。企业按期结息,到期结清贷款后,填报《通城县“绿色发展贷”贴息表》(附件2),同时附借款凭证、结息凭证、还款凭证、节能降碳KPI指标完成报告等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年末集中申报当年度贷款贴息,由县财政“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划转至企业账户。

第四章  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管理。

第十  县财政连续3年每年统筹安排绿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贷款贴息。县财政局根据“绿色发展贷”运行情况,统筹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

第五章  

第十二条  建立“绿色发展贷”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通城金融监管支局等相关单位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月调度,强化协作,及时发现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助推绿色产业发展壮大。

第十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通城县“绿色发展贷”推荐表

2.通城县“绿色发展贷”贴息表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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