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通城县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03597 文       号 : 隽政发〔2025〕1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通城县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1月10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规范通城县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关于规范通城县工业用地收回收储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工作,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改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与亩均效益最大化。
(二)规划先行。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与低效用地再开发规划要求,组织实施我县工业用地收回收储工作。
(三)公开透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二、适用范围
因我县城镇规划实施、重点工程建设、产业调整、低效工业用地整治、非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盘活利用等需要,经县政府批准,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以转让,但必须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县政府审批,确保国有资金或资产不减少和流失。
三、补偿标准
(一)土地使用权补偿。补偿金额计算基于企业获取土地时的原始出资额、所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人民银行存款利息。达到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要求的,收回土地补偿金额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现时评估总价计算;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的投资强度、产值税收等要求的,收回土地补偿金额等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现时评估总价减去已享受政府奖补资金及其在土地已使用年限内的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建筑物和附着物补偿。对被收回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附着物或在建工程(包括围墙、水泥坪等构筑物),原则上按重置价补偿,机械设备等动产部分由企业自行处置。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四、收储程序
(一)提出收储申请。根据管理权限,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及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确定拟收储工业用地企业名单,并协商收储事项。达成初步意见后,由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县政府提出土地收储申请。对企业无故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县政府也可责令收回。
(二)进行现场核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收储工业用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及建(构)筑物、规划等情况进行勘查和核验。县土地储备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拟收回收储工业用地剩余年限按现时价值进行评估,并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建筑物和附着物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审计。
(三)制定补偿方案。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评估及审计结果,制定补偿方案,明确补偿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等,报县政府审批。
(四)签订收储协议。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按程序依法履行土地收储手续,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收储协议。按照收储协议约定,支付补偿款,并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五)加强土地管护。储备土地供应前,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牵头负责,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根据管理权限落实储备土地的管理维护,并做好“净地”出让前期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