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0-12757 文       号 : 隽政发〔2020〕7号
主题分类: 土地;城市规划;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8月1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办法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隽办文〔2017〕29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隽政发〔2017〕14号)和《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内全面停止私房建设的通告(2015年4月7日发布)》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因实施项目建设需要,对原已安置未建的个人住宅用地进行收购而实行货币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县土地储备中心为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与补偿的收购部门,负责对实施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到依法收购。
县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原安置住宅用地收购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的地段等级以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划定的土地等级为准。
第四条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按建筑占地面积实行分类补偿:
1.拆除唯一住房而安置的宅基地,按一级地段2400元/㎡,二、三级地段2100元/㎡,四、五级地段1800元/㎡予以补偿。
2.拆除非唯一住房而安置的宅基地、县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的协议和会议纪要中明确安置的宅基地,已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按一级地段2100元/㎡,二、三级地段1800元/㎡,四、五级地段1500元/㎡予以补偿;没有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的,按一级地段1800元/㎡,二、三级地段1500元/㎡,四、五级地段1200元/㎡予以补偿。
3.本村本组村民按程序审批的宅基地,且符合“一户一基”政策的,按一级地段2100元/㎡,二、三级地段1800元/㎡,四、五级地段1500元/㎡予以补偿。
4.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在上述第一项同类地段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10%。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在上述第一项同类地段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30%。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非本村本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购买的农村宅基地未办理土地证的;
2.农村村民已另选址新建房屋后,原有的房屋已倒塌或拆除的宅基地;
3.假借村民名义审批或非法私下买卖取得的宅基地;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房屋未拆除而安置的宅基地;
5.违法违规取得的宅基地。
第六条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超出建筑占地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集体土地600元/㎡、划拨国有土地660元/㎡、出让国有土地780元/㎡予以补偿。
第七条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原安置住宅用地合法性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认定,县人民政府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的协议和会议纪要明确安置的原安置住宅用地合法性由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认定。
第八条住宅用地收购实行实名登记,由本人办理补偿手续,补偿款直接从银行汇入本人账户。
第九条住宅用地使用权人符合实物安置条件且本人要求实物安置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物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隽政发〔2018〕17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隽政发〔2018〕21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被拆除唯一住房而安置了住宅用地的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签订宅基地收购协议的,按照建筑占地面积600元/㎡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实施项目建设范围外的原安置住宅用地因特殊情况确需收购的,由实施单位调查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收购。
第十二条本村本组村民为非拆迁户按程序审批取得“一户多基”的宅基地,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