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 源 : 县土地储备中心 解读单位 :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6年02月28日 名 称: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通城县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目的:
妥善解决我县城市规划区内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处置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二、适应范围和处置类型:
1适用范围:县人民政府2022年11月7日发布县城内禁止个人建房的重点管控区域。
2适用类型:①因实施项目建设已征收拆迁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
②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的安置协议和出台会议纪要明确进行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
③经依法审批,已取得合法齐全的个人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规划许可手续,且至今未建设或已建设未完工的个人住宅用地。
三、收购补偿原则:
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分类处置、补偿公平。
四、职责分工:
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购申请受理、组织实地察看、业务指导、补偿标准核准、上报审批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申请户主的住房情况调查,申请收购地块现状调查和合法性初审、唯一宅基地认定、补偿资金评估(测算)、资金申请和协议签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购与补偿工作的指导和审批,合法性认定、集体性质宅基地的报批和供应手续、项目范围内收购的个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依法撤销采取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使用权证。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依规查处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上存在非法占用土地及违法建设的行为。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或其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的安置协议和出台的会议纪要明确进行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的审查认定。
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国企参与处置和开发的要求:
1. 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后,可由县城发集团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权利人签订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收购补偿协议;
2. 在依法取得用地手续后进行开发利用;
3. 优先用于建设公服设施,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国家级文明城市创建。
六、收购程序:
权利人提出书面收购申请——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及勘测定界——权利人填报申请表——相关单位出具调查或认定意见——县资规局审批——按分类处置途径由具体实施收购单位与权利人签订收购补偿协议——相关单位拨付补偿资金——注销或变更手续。
七、收购个人住宅用地地段等级划分:
以县城市规划区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划定的土地等级为准。
八、农村集体宅基地收购补偿标准:按建筑占地面积实行分类评估或结算补偿
(一)拆迁安置的唯一集体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一级地段2600元/㎡,二、三级地段2300元/㎡,四、五级地段2000元/㎡。
(二)拆迁安置的非唯一集体宅基地和当地村民符合“一户一基”政策审批的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一级地段2300元/㎡,二、三级地段2000元/㎡,四、五级地段1700元/㎡。
(三)当地村民按程序审批的非“一户一基”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一级地段2000元/㎡,二、三级地段1700元/㎡,四、五级地段1400元/㎡。
(四)县人民政府或其批准组建的指挥部签订协议和出台会议纪要明确对非拆迁户进行安置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农村宅基地补偿标准为一级地段1800元/㎡,二、三级地段1500元/㎡,四、五级地段1200元/㎡。
九、个人国有划拨和出让住宅用地收购补偿标准:
1、个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在参照第八条规定情形下同类地段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2、个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在参照第八条第一款同类地段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
十、已开工建设的补偿:
个人住宅用地在建工程按照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予以补偿
十一、证载用地面积大于证载建筑占地面积的补偿标准:集体土地600元/㎡,划拨国有土地660元/㎡,出让国有土地780元/㎡。
十二、不予补偿的情形:
1.非本村本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私自购买的宅基地;
2.村民已另选址新建房屋后,原有房屋已倒塌或拆除后的空闲宅基地;
3.假借村民名义审批的宅基地;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因被征收人原因,房屋尚未拆除交付前又另行安置的个人住宅用地;
5.其他违法违规取得的个人住宅用地。
十三、奖补规定:
1.对本村村民唯一住房拆迁后安置的宅基地和村民符合“一户一基”政策审批的宅基地被收购时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土地收购价20%的补贴。
2.因项目建设需要,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住宅用地收购协议的,给予土地收购价10%的补贴。
十四、补偿资金拨付:
补偿款由县土地储备中心或县城发集团拨付至本人指定银行账户。
十五、收购过程中的工作要求:
当事人有义务据实向实施收购的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个人住宅用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
十六、收购工作启动后的禁止行为:禁止被收购权利人在住宅用地范围内实施新建、搭建建(构)筑物等行为,否则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强制拆除。
十七、相关管理要求:
1.档案管理:收购的个人住宅用地未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实施收购部门应整理好收购地块档案,并报县土地储备中心和县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2.资金监管:财政部门加强对个人住宅用地收购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工作监管:县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加强个人住宅用地收购补偿工作的监督,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的个人住宅用地,需报县纪委监委审查的,应在县纪委监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收购。
十八、申请收购对象属住房困难户的处置方法:本办法涉及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权利人属住房困难户的,按照《通城县住房困难户个人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隽政发【2025】5号)执行。
十九、纪律要求,严查违规违法行为:
1、收购部门及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个人住宅用地收购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的评估报告的,由相关主管单位责令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依程序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政策时限: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原印发的原印发的《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处置实施办法(试行)》(隽政发【2022】8号)和《通城县县城城市规划区现存个人建房历史遗留土地问题处置实施细则》(隽政发【202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