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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来  源 : 通城县土地储备中心 解读单位 : 通城县土地储备中心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3日 名  称: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一、修订的必要性

现行《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暂行办法》(隽政发【2021】11号)自2021年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该《办法》有效期为二年,至2023年11月15日到期失效,且随着县政府相关文件的出台,相关政策和程序已不适应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不能继续指导储备土地的征收、前期开发和资金拨付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为了进一步创新土地征收工作方法,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工作效率,保障各类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优化储备资金拨付流程,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根据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修订出台《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暂行办法》迫在眉睫。

二、修订过程

11月10日,县土地储备中心在总结储备土地的征收、前期开发、资金拨付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近期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起草了《通城县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暂行办法》的修订稿。11月17日下午,在县自然资源局召开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会议,就初稿内容征求意见。11月24日下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赵伟岭召集县政府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执法、县司法、财政、林业、人社、审计、城发集团、土地储备中心等11个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隽水镇分管领导,在县政府二楼会议室召开了《通城县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暂行办法》修订研讨会,就办法的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会后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送审稿。 

三、办法修订说明

1、暂行办法使用期不超过二年,管理办法有效期使用时间更长,将《暂行办法》修改为《管理办法》有利于政策的延续。

2、第四条 因分年度采购每年都要进行招标,为了节省资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一次性采购不超过三年服务期,因此,将分年度删除。

3、第二章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因该计划中没有涉及开发内容,将“开发”删除,修改为土地储备计划

4、第十条为明确土地储备中心为签订土地征收委托协议主体,加增“土地储备中心受县政府委托负责与收储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征收委托协议”。

5、第十一条因我县青苗及林木补偿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标准,都是各片区指挥部按照片区各项目土地征收工作实际需要,拟定一个价格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且我县目前土地征收资金是乡镇负责测算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土地储备中心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拨付,再不存在打包方式。因此,内容修改后更符合实际。同时,明确了乡镇矛盾协调费和专班工作经费列入征地成本。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执行依据。并根据司法局反馈意见,将“公告无异议后”修改为“公告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听证后”,更符合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6、第十二条增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执行依据。

7、第十三条根据今年我县出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文件,明确县城禁建区外房屋征收协议的签订由乡镇负责。并根据隽水镇意见,为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增加了“对征收土地范围内评估有价值的林木应移交给林业局或园林局管理”。

8、第十四条根据县政府意见,全面禁止预留村组发展用地,对已落实地块的,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9、第十五条,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增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审核和备案的职责。

10、第十七条根据今年我县出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文件,明确县城禁建区内房屋征收协议的签订和权属证书注销手续办理由县住建局负责。

11、第十九条根据今年我县出台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文件,明确县农业农村局应参与县城禁建区外房屋征收宅基地安置补偿等工作。。

12、第二十四条因取消了征地费统筹打包方式,按照目前我县征地资金拨付程序,将乡镇负责征地资金拨付的职能修改为县土地储备中心。

14、第二十六条根据目前我县土地前期开发模式,通城县城发土地整理公司是土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不宜委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土方测量、工程预算、评审等服务事项,避免实施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明确该事项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完成。

15、第二十七条一是明确签订《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协议》依据,即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实施方案。二是根据目前我县土地前期开发实施模式,县城发土地整理公司是土地前期开发具体实施单位,开发利润包含在工程施工价款中,不应另外按实际发生成本提取8%的利润。三是根据城发集团反馈意见,含沙量在50%以下的沙土,利用价值不大,且洗沙成本过高,市场需求难以确定,不利于项目的快速推进。因此,由30%提高到50%,让有利用价值的资源达到合理利用。

16、删除第二十八条,因不再需要按实际发生成本提取8%的利润,所以删除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内容。

17、因原第三十二条属前期开发验收的相关内容,不属储备土地管理范畴,所以将原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

18、为防止在储备土地上擅自从事其他土地利用活动,避免进行二次补偿,增加第三十二条。

19、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第三十三条进行了细化。

20、为了加强财政局对储备资金的监管,将第三十六条中设立收储专户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对土地收益以外的收储资金,也明确由财政实行统一监管。

21、为了加强储备资金管理,明确使用范围,规范用款流程,合理利用储备土地,提高土地储备资金效益,根据《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增加了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修改了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内容。

22、原第四十三条开发成本是开发实施单位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前期开发费用是依据签订的《土地储备前期开发协议》约定金额拨付,也不再支付按实际发生成本提取8%的利润,因此,土地储备中心不需要组织对土地储备开发成本的审计,应修改为土地储备资金纳入审计,更符合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要求。

23、原第四十七条(现第四十九条)只对房地产价值评估机构进行了约束,其它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同样也应受到约束,所以进行了修改。

24、原第四十八条(现第五十条)将“由县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修改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是因为县土地储备中心是隶属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没有明确的“三定方案”。

四、请求事项

请求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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