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来 源 :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单位 :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8日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为了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我局组织专班对原《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隽政发〔2016〕18号)进行了修改。2021年9月2日,县政府主持召开了多部门协调会议,县发改局书面征求了县粮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形成了《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2021年1月4日,国务院新修订出台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1月25日,省人民政府修订出台了《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2021年7月1日,市发改委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了《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咸发改粮食〔2021〕9号)。根据国务院、省、市要求,各地要尽快修订出台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隽政发〔2016〕18号),自2016年7月12日起印发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现已到期。因原《办法》部分条款内容已与国务院、省、市新修订出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须重新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原《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计八章,三十八条。《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原《办法》中的14条作了修改,分别为第2条、第10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9条、第21条、第23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6条、第38条;增加了6条,分别为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20条、第26条、第27条。此外,由于县机构改革,修订前所涉“县粮食局”修改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物价局”修改为“县价格主管部门”。另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新修订的《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共计九章四十五条。具体内容见下表:
《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对比一览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县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二条 |
增加: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十、十一、十二条 | |
第十条 地方储备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县级储备在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地方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根据县域粮食供需状况,适当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 |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一是执行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二是在确保完成省、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储备数量,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备案。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根据下达的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十三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在国家未确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格的情况下,结合当地政府部门意见和粮食市场行情价格核定。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价格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十五条 |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县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新油,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二名以上的检测人员签名对检测结论负法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系当年的新粮新油,凭此二份文书作为结算财政资金的依据。 | 通城县司法局法制审核意见书 |
第十四条(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 第十六条(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十七条(四) |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县粮食局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我县确定湖北通城国家粮食储备库为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 第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十八、十九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增加:第二十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未经产权单位批准,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二十三条 | |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实行均衡轮换,储存的粮食不得超过三年。 |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县级储备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得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一)正常情况下,实行均衡轮换;也可在轮换周期届满之前一次性轮换;优良稻参与加工周转的,可一年一轮换或滚动轮换;优良稻轮换费用与普通稻一样,按三年一个周期结算。 (二)承储企业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先购后销”,提前收购轮换准备粮,届时进行抵补轮换,或者与粮油加工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按照“锁定价格、新陈置换”的方式实行包仓轮换。 |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二十四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期为5个月,轮换期从轮出之日起计算,到全部轮入之日止。在轮换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 第二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二十七条 |
增加: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第二十七条 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对轮换风险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具体按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制定的《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二十九、三十条;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二十七条 | |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县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县农业发展银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县级储备粮贷款。县级储备粮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县农业发展银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储存贷款。 |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优先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销售后先收回县级储备粮贷款,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县农业发展银行按轮出还贷额及时、等额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县农业发展银行先发放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县级储备后,及时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三十一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标准参照省级战略储备粮执行。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等支出由县财政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若县级储备粮计划导致粮食风险基金出现缺口,将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解决,由财政资金兜底。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账户,账户设立在县农业发展银行,粮食风险准备金来源为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低于省核定成本的差额、轮换价差收入和财政补贴资金及其他收入,粮食风险准备金只用于解决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准备金余额不低于核定成本占贷额10%(油脂不低于15%),动用后的缺口在下一年度轮换前由县财政补齐。 | 第三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地区物价水平和储粮成本,参照中央、省、市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确定。上述利息、费用补贴由县人民政府承担,由县财政部门按季拨付到位。 县级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等支出由县财政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若县级储备粮计划导致粮食风险基金出现缺口,将不足部分列入财政预算解决,由财政资金兜底。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账户,账户设立在县农业发展银行。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只用于解决县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准备金余额不低于核定成本占贷额10%(油脂不低于15%),动用后的缺口在下一年度轮换前由县财政补齐。 |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三十五条;《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隽政发[2016]18号) |
第二十九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局;产生价差亏损部分全部由财政补贴兜底。 | 第三十四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部门,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部门据实补贴。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粮食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并由财政先行垫付偿还农发行贷款。 |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四十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三十六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及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和县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确定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或者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职责的; (三)不及时、足额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与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四)不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信贷资金或者县级储备粮销售款归行后,不及时核减储备贷款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承储职责。 第四十三条 破坏县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依据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2日公布的《通城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隽政发〔2016〕18号)同时废止。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咸宁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四十八条 |
修订前所涉“县粮食局”修改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县物价局”修改为“县价格主管部门”。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 2019年3月县机构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