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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56029/2026-14500 文       号 :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名       称: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29日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优化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转让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合同、安置协议等)载明的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

二、自然人因转让、抵押、赠与不动产等事由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的处分人。

三、因需变更、注销不动产登记簿或不动产权证记载的内容或涉及不动产换证、补证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仍需审查婚姻状况:

1.因婚姻状况的存续或变动,申请办理夫妻婚前或婚内财产“加减名”、共有份额变化或离婚析产等转移登记的;

2.未经公证或未持有生效法律文件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登记的;

4.农村宅基地等涉及家庭依法共同享有权利申请登记的;

5.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五、权利人在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互换等合同时,应明确权利人及共有情况,并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自身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因当事人申报不实、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为保护夫妻双方共有不动产权益,建议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夫妻之间重新约定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可共同申请变更登记。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共有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况不符的,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与不动产登记机构无关。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本公告自202611日起执行。

本《公告》由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通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51229

责任编辑:通城_国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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