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0995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马港镇人民政府
名       称: 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11日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通城县马港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程懿蓉
受委托单位:通城县马港镇综合执法中心
负责人:胡国平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及《关于完善乡镇机构设置的通知》隽编发〔2024〕13号文件精神,通城县马港镇人民政府委托通城县马港镇综合执法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委托执法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组织或个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有权以委托执法机关名义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文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对单位、组织或个人相关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监督受委托单位依法按委托权限履行职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有过错的,委托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
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3.督促受委托单位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及执 法证件的申报、办理和管理工作。
4.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和票据等进行审查。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表格、台账、文字等相关
资料。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自2025年3月1日起至2028年3月1日止。委托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重新签订委托书。
四、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在县政府官方门户网站公示。
受委托单位(印章)
委托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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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通城_马港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