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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通城县“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09747 文       号 : 隽政办函〔2023〕5号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发文单位: 县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通城县“三农”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3月2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快湖北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金发〔2021〕41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中央补贴险种保费分担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金发202211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有效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更好地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全县“三农”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和县委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加快我县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综合运用保费补贴等政策,积极宣传引导,鼓励广大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投保,提高农户保险意识;调动保险机构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积极性。

(二)市场运作。农户投保和保险机构承保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市场规则办事。按照现行农业保险政策,农户、种植或养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投保主体,拥有自主投保的决定权,履行保费缴纳义务,享有依法索赔权利。保险经办机构是农业保险承保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宣传农业保险政策,依法收取保费和查勘定损理赔,提供优质服务,切实保证投保人合法权益。

(三)自主自愿。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引导农户自愿投保,不摊派任务,强迫农户投保;农户、种植或养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自主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参保。保险机构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能力自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四)协同推进。县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有序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农业保险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三、实施内容

(一)中央政策性保险

1.水稻基础保险。保险金额400元/亩,保险费率6%,保险费24元/亩。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5%,投保主体自交25%。

2.油菜保险。保险金额340元/亩,保险费率5%,保险费17元/亩。中央财政补贴45%,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5%,投保主体自交25%。

3.能繁母猪保险。保险金额1500元/头,保险费率6%,保险费90元/头。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投保主体自交25%。

4.育肥猪保险。保险金额800元/头,保险费率5%,保险费40元/头。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5%,投保主体自交20%。

5.森林保险。

1)公益林保险。保险金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1.5‰,保险费1.5元/亩。中央财政补贴50%省级财政补贴30县级财政补贴20%。

2)商品林保险。保险金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2‰,保险费2元/亩。中央财政补贴30%省级财政补贴25%县级财政补贴5%投保主体自交40%。

)地方特色保险

1.小龙虾保险。保险金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7%,保险费70元/亩。县级财政补贴70%,投保主体自交30%。

2.茶叶保险。保险金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6%,保险费60元/亩。县级财政补贴60%,投保主体自交40%。

3.油茶保险。保险金额1000元/亩,保险费率2%,保险费20元/亩。县级财政补贴70%,投保主体自交30%。

4.设施农业保险。保险对象为全县设施农业温室大棚,每亩保险金额根据实际造价核定,保险费率4%。原建档立卡贫困户保险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其它种养户保险费由县级财政补贴70%,投保主体自交30%。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要建立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考核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安排部署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切实做到收费到户、告知单到户、赔款到户。

(二)加强业务培训。要发挥“三农”保险办公室和村级“三农”保险服务点的组织推动作用,继续开展“三农”保险专干、协保员培训,加大培训力度,稳定服务队伍,提高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广大参保农户。

(三)确定工作目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早谋划早部署,确保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农业保险的收费和签单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农户应缴保费必须收费到户、农户保险凭证发放到户、受灾农户赔款真实支付到户,坚决杜绝以赔款返还的形式解决村组垫交农户保费的现象发生。各乡镇财政所不得对村组垫交农户保费和受灾农户赔款进行结帐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1日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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