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城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6-21222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机构: 通城县卫生健康局 主题分类: 卫生
名       称: 关于印发通城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通城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保康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医疗机构信用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行业领域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结合保康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将医疗机构综合监督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进行统一归集、公示,有效运用信用等级评定手段,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办法、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实行医疗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医疗机构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卫生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第五条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为信用良好;B级为信用较好;C级为信用一般;D级为信用较差。
第六条 对信用等级低、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或发生过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医疗机构,要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和随机抽查力度,实行动态监管。
第七条 医疗机构监督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医疗机构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医疗机构,建立激励机制,予以扶持:
(一)在医疗机构申请新办、增项时,只要材料齐全,免于实质审查即可通过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涉及办理健康安全产品的许可除外);
(二)除“双随机”抽检、专项检查、专项整顿或被举报涉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外,免于卫生监督机构对其日常检查;
(三)办理换证和变更等简易事项时,可当场批准,予以优先办理;
(四)在参与评先评优评比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申报参评;
(五)在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开展的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六)通过相关平台公开良好信用记录;
(七)纳入红名单管理,享受卫生健康部门其它的优惠政策和优先服务。
第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医疗机构,建立预警机制,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双随机”抽查至少12个月内轮抽一次;
(二)在医疗机构申请新办、换证、增项时,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进行实地检查;
(三)办理变更等简易事项时,重点审查;
(四)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加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评先评优评比活动;
(五)通过相关平台公开违法记录和信用信息。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医疗机构,建立惩戒机制,采取以下重点监管措施:
(一)“双随机”抽查至少6个月内轮抽一次;
(二)对医疗机构所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重点审查核实,约谈其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
(三)办理换证和变更等简易事项时,重点审查,并进行实地检查;
(四)不得参与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社团组织的评先评优评比活动,已获得的荣誉建议评(认)定部门予以取消;
(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六)通过相关平台公开违法记录和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D级的医疗机构,建立淘汰机制,实施以下严厉监管措施:
(一)医疗机构列入黑名单,复核、增项等事项不予通过。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三)与卫生健康相关的行业或产品禁入。
(四)通过湖北省卫生健康委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公开违法记录和信用信息,并选择典型案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机构行业领域信用监管。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及时予以曝光,鼓励守信行为,对信用良好的医疗机构给予优惠和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