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食品监管

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45592 文       号 :

信息分类: 食品监管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5  事故处置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 指挥部设置  

2.2.2 指挥部职责  

2.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4 成员单位职责  

2.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2.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3.2  医疗保障  

3.3  人员保障  

3.4  技术保障  

3.5  物资保障  

3.6  经费保障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3.7.1 宣传教育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3 报告内容  

4.3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应急处置措施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5.5  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2  演习演练  

7.3  预案的实施  

7.4  名词术语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通城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品污染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适用《通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试行),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多个省(区、市)或2个以上的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对2个以上省(区、市)或境外国家和地区(港、澳、台)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认为事故特别严重的。

(2)一起食物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2人以上死亡,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1.4.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1)对2个以上市(州)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出现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2)一起食物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并出现死亡的,或出现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

1.4.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的。

1.4.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级)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的。

1.5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特别重大、省重大、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药安办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2.1 指挥部设置

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Ⅱ级食品安全事故在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在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委、县政府应急办、县食药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人民法院、县经信局、县公共检测中心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组织。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以临时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食药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安办主任兼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一旦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即进入应急响应工作状态,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2.2.2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报告等;处理其他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事项。

2.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事故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乡镇、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4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善后处理和恢复重建工作;加强事故预防、应急保障、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和应急管理督查等。

县食药安办负责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收集并按照权限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向市食药安办及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环节、农村群体宴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监察委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发改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项目管理,参与事故后期的有关恢复工作。负责粮油收购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安排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状态下的治安秩序和现场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县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医疗卫生救援、病员救治、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害因素的分析;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的编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初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药、肥料和农业环境污染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因(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和屠宰加工等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食用林产品种植环节,野生动物训养等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及市民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住建局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交通畅通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分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指导、协调污染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享受社会救助的特困人员的生活和医疗救助组织做好捐赠和捐赠款物的发放,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县科技和经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电力、成品油、应急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保证供应。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投资促进和外事侨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地区时的沟通联络工作。

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食品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餐饮具的检验检测工作。

根据需要临时增加的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工作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2.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及有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县卫健局牵头,相关医疗机构为主,制定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及致病原因调查。

4)物资保障组。由县商务局负责,启动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组织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保证应急物资及时存放供应。由县食药安办牵头,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相关医疗机构、相关食品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查找事故。

5)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和参与,在事故发生后,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县食药安办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卫健局等部门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2.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县卫健局、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县食药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县卫健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应急救援工作应当迅速启动,开展医疗救治、技术鉴定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3  人员保障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各部门、人员应服从统一指挥和调配。

3.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当事故发生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采集样本,按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3.5  物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的物资供应。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器具、快速检验检测仪器和试剂及应急实际工作所需的通讯设施和交通工具等。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

3.6  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7  宣传、培训和演练

3.7.1 宣传教育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3.7.2培训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管理业务培训,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掌握必备的应急处置技能,提高依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相关突发事件能力。

3.7.3演练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强化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磨合各司其职、协同应对的应急机制。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与预警

4.1.1监测

教育、农业农村、商务、卫生、环保、林业、市场监管、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尤其是对高风险食品和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风险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明确检测项目,确定监测点,完善监测网络。县市场监管局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及时分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县政府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4.1.2预警

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评估,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2)发布预警信息。一级、二级预警,上报省政府,以省政府名义或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发布警报。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预警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级预警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

四级预警由县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警报由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

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警报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4.1.3应对措施

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各乡镇和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布接收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

3)定时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向社会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8)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市市场监管局、其他县(区、市)通报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安办、县卫健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卫健局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县政府及市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食安办报告。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全面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所涉及的范围及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级别的不同,I、II、III、IV级应急响应分别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相关食品环节监管部门组织实施。IV以上应急响应,县政府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县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高层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及其相关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自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所涉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县卫健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县卫健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待查明导致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县外时,及时报告市食安办,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县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县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指挥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组,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其中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总结报告要同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  附则

7.1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食安办负责管理。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演习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4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引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预案所称食品,包含保健食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疾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5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通城县食安委

2022年2月1日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