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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教师管理制度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38214 文       号 :

信息分类: 教育

发文机构: 通城县教育局 主题分类: 教育

名       称: 通城县教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良、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推动依法治校、依法执教进程,依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上级部门若干规定,结合通城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涉及制度适用于通城县教育系统全体正式教师 (包括在编教职工、聘用制教师、人事代理人员),各级学校(幼儿园)遵照执行。

第二章 教师思想道德建设制度

第三条 教师思想道德涵盖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个人品德。教师要把思想道德建设作为从教之本,摆在自身建设的首位。学校要将教师思想道德建设作为强校之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四条 教师要以“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为基本价值观,自觉向优秀教师学习,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积极践行家庭美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全面提升个人品德。

第五条 教师要认真参加师德学习教育活动,学校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不断创新师德教育内容、模式和方法,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学校依校情实际提出本校教师师德行为规范,从个人形象、文明礼仪、教学教研、专业成长、团结合作等方面制定详细标准,制作管理手册,开展经常性的岗位规范教育,努力提高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学校要不断健全师德状况定期调查分析、师德问题报告、师德评议等制度,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公开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第三章 教师编制与岗位管理制度

 加强学校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实行按编定岗,按岗聘用,杜绝因人设岗、超编用人,不断优化岗位管理,做到人尽其用。

 学校根据校情不同,合理确定教师课时量(岗位工作量),不同学科维持平衡,并制定细化标准,对课时量不达标的教师要适当安排其他兼职工作。

第四章 教师调整与交流制度

第十条 教师在教育系统各学校间调整原则上每年暑期内进行。

第十 教师在本乡镇内跨学段(初中、小学、幼儿园)调整、以及在乡镇(县直学校)间调整均由教育局负责,中心学校未经允许不能调动教师。

第十 教师调整原则上兼顾个人家庭生活原因,以及调出、调入学校编制和教师岗位实际,避免出现同一学校教师大面积流动,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秩序。

第十 实行教师定期交流制度。

第十 教师岗位和人事关系应保持一致,严禁学校间私自借用教师。

第五章 教师学习、进修与培训制度

第十 教师树立学习为本、终身学习的观念,把加强学习作为从教的岗位需要,注重日常教育理论学习,积极参加读书活动,努力成为学者型教师。

第十 支持和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提升小学教师本科率、中学教师接受研究生教育率,进修方向坚持专业对口、学用一致。

第十 教师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章 教师评价考核制度

十八 教师要依据学校制订的“教师评价考核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参加每学期末组织的评价考核工作,每学年形成两个学期的考核结果。学校要将师德考核纳入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标准。

十九 教师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章 教师出勤与病事假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严格教师出勤管理制度,学校出勤管理制度作为人事管理制度的基础,应形成书面体例,并向全体教师提出统一要求。

第二十 教师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坚持提前请假制度,并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期销假。

第二十 教师因故迟到、早退、间出等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 教师病、事假的具体规定

1.未请假不到岗工作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对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因客观原因逾假者,须尽快向学校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逾假时间区别情况可按病(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处。

2.参加函授进修的,面授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必须持有关证明,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

3.教师请病假超过三天的应有社、乡镇卫生院(所)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超过一周的应有县级及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

4.教师请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需填写《通城县教职工长期病休审批表》,同时提交个人申请,县级以上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休病假以来的请假条等资料,报学校、中心学校、县教育局逐级审批。

5.教师工伤休养期限和待遇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工伤休养期限的时间按病假处理。

6.新聘用教师见习期内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7.教师为休病假而开假证明或小病大养的,一经发现,学校要对其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核减或停发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

8.严禁教师未经批准停薪留职、留薪留职。对违规允许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的,要严肃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对当事人脱离教育教学岗位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八章 教师婚、丧、产、孕等假期制度

第二十 对教师婚、丧、产、孕等假期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3 天婚假外,延长婚假15 天。

2.丧假

教师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亡故准丧假三天。学校可视教师奔丧路程远近给一定的路程假。

3.产假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教师,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60天。

(2)产假期满不能工作需继续休养者,按照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4.流产假女教师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天产假。

5.哺乳时间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教师,学校应当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内为哺乳期女教师安排 1小时哺乳时间,其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6.孕检规定

女教师孕期可安排检查 5 次,每次 1 天,其中孕早期 1 次、孕中期 2 次、孕晚期 2 次。

7.探亲假

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与配偶、父母异地生活的教师可在寒暑假安排探亲,不占用工作时间。

8.本条上述情形规定的正常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出勤对待。所述假期持续时间包含双休日、节假日。

第九章 教师奖励与惩戒制度

第二十 发挥教师奖励基金作用,对被评为名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以及获得国家、省级单项业务竞赛奖的团体或个人,在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为建设教育强县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 教师应爱国守法、爱岗敬业、遵章守纪,不得有以下行为:

1.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旨在反对政府、学校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罢课、罢工;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

4.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5.玩忽职守,造成师生人身伤害或学校财产损失;

6.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

7.组织观念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行为懒散,影响或贻误学校工作;

8.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二十七 教师应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2.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

3.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或饮酒后授课;

4.工作时间下棋玩牌、上网聊天、炒股或玩电脑游戏;

5.在校园内寻衅滋事,酗酒闹事,打架斗殴;

6.不注重教师形象,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二十八 教师应明理诚信、道德高尚、廉洁从教,不得有以下行为:

1.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

2.私自组织学生征订教辅资料或是其它乱收费行为;

3.工作时间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

4.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要学生、家长财物,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贿赂;

5.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

6.违反师德规范,发生违反社会公德、有辱师德行为甚至破坏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

7.在学校招生、考试,以及教师评价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8.不按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而采取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缠访等行为。

第十章 教师辞聘、解聘制度

第二十九条 教师辞聘规定

1.教师辞聘由本人提前 30 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解除聘用合同审批表》,经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局审核,然后报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2.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教师辞聘原则上在每年暑假办理。

三十 教师解聘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所在学校可以提出解聘意见:

1.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和县教育局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学生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局人事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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