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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通城县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17321 文       号 :

信息分类: 产品质量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名       称: 2022年通城县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有效性: 有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 2 辆,其中 1 辆作为检验样品,1 辆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1 电动自行车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铭牌

GB 17761-2018

2

号牌安装位置

GB 17761-2018

3

产品合格证

GB 17761-2018

4

整车质量

GB 17761-2018

5

脚蹬间隙

GB 17761-2018

6

蓄电池防篡改

GB 17761-2018

7

使用说明书

GB 17761-201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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