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隽)罚〔2025〕5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16930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咸环(隽)罚〔2025〕5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经 营 者:黎x
我局于2025年4月24日至6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2025年4月22日,你单位未及时处理粪污贮存池内贮存的养殖粪污,导致养殖粪污溢出后经养殖厂北侧围墙缝隙排入外环境。该行为属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18年建成投入运营。该行为属于“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4日黎钢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2.2025年4月24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附现场照片证据6张、现场勘察图1份),证明你单位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现场情况。
3.2025年4月25日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为黎钢)1份,证明你单位养殖规模、粪污处理情况,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相关情况,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关情况。
4.2025年4月25日我局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4页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养殖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登记表。
5.2025年5月21日湖北慧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慧测检字〔2025〕第513号)、2025年5月23日我局制作的《检测结果告知书》(咸环隽检告〔2025〕1号),证明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养殖废水污染物浓度,并将检测结果告知你单位。
6.《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黎钢确认文书送达地址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咸环(隽)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裁量基准表和表2 环评登记表未备案、表118 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2.对你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
限你单位先到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1002室开具缴款通知书,然后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户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00017113790010002;地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