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字〔2023〕8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15808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字〔2023〕8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6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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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雄军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油漆渣、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产生,并使用PU底漆、面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2023年4月28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现场勘察照片和2023年5月4日在我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违反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我局于2023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隽罚告〔2023〕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00017113790010002
地 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