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字〔2023〕3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12469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字〔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咸 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字〔2023〕3号
通城县x山xx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222x91461xx6P
经营场所:通城县大坪乡南山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刘x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沼气池到沼液沼渣收集池的管道破漏未及时修复,导致部分养殖废弃物流入内部雨水沟,西北侧一栋猪舍养殖废弃物未收集,从白色塑料管道排放至内部雨水沟。排入雨水沟的养殖废弃物经雨水沟排口排入你单位东南侧20米处小水沟。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0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3年3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反了“在畜禽规模养殖中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隽罚告〔2023〕2号)告知你合作社有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五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00017113790010002
地 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