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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字〔2023〕2号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11587 文       号 :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环隽罚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通城县   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MAC3H92T92

经营场所:通城县四庄乡上坪村

经营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用挖掘机挖开原贮存养殖粪污坑塘围堰,用砂土填平坑塘,将塘内贮存养殖粪污全部外排,污染下游水渠和农田。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14日我局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违反了“在畜禽规模养殖中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3年3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咸环隽罚告〔2023〕1号)告知你合作社有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户    名:咸宁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账    号:100017113790010002

地    址:中国邮政银行咸宁市分行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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