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益事业建设 > 生态环境

关于通城隽州篁酒业厂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批前公示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05377 文       号 :

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

发文机构: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名       称: 关于通城隽州篁酒业厂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通城隽州篁酒业厂区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出具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若对本项目建设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通城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股。

公示时间:2023112-2023128

联系电话:0715-4368952

通讯地址: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广场1号)

环评机构:湖北南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通城隽州篁酒业厂区建设工程

建设地点:通城县通城大道399

建设单位:咸宁隽州篁酒业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概况:

一、该项目位于通城县通城大道399,项目总投资 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7万元占地面积46666.67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租赁通城坪山高新孵化园建设有限公司10号厂房1-4层,设置储存车间、加工区、办公区、研发区等,项目年产52.8°隽州篁酒5000件,共计15t

二、该项目已在发改部门备案登记,产业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修正)。该项目未列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符合《咸宁市通城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环境管理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水污染防治:项目水污染物主要为生产废水(水喷淋废水、清洗废水、洗瓶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污水水喷淋废水、清洗废水、洗瓶废水、纯水制备浓水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表2间接排放标准要求;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及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限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通城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物料储存及产品调配过程中产生的乙醇,为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废边角料、废竹料、废滤料废包装、废滤膜)、危险废物(检验废液)和生活垃圾。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其中:废边角料、废竹料收集后交由附近农户清运处置废滤料、废包装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滤膜收集后交由物资回收部门进行处理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检测废液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严禁随意倾倒、丢弃直接排放,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中的相应标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四)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破片机、切片机、高温蒸箱、烘箱生产设备运行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震、墙体隔声、自然距离衰减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六)项目完成后污染物建议新增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0315t/aNH3-N0.0003t/a。由建设单位通过湖北省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获得。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四、建设单位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相关要求,单位须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建成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七、该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由通城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日常环境监管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