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专利侵权裁决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31715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公共法律服务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2025年专利侵权裁决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 2025年专利侵权裁决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 | ||||||
| 行政裁决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被请求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裁决依据 | 行政裁决履行方式 | 作出处理决定机关名称和日期 |
| 鄂通城知法裁字〔2025〕1号 | “包装瓶(驱蚊花露水)”(专利号:ZL202430192750.8)专利侵权纠纷 | 通城县兄联乐超市 | 2025年10月15日,请求人在通城县兄联乐超市购买商品时,看见有商品“宝宝金水立志喷雾蚊不叮花露水驱蚊液145ML”销售,与请求人拥有专利产品类似,对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并于2025年11月3日提交材料我局。经我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认定被请求人不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 通城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4日 |
| 鄂通城知法裁字〔2025〕2号 | “包装瓶(驱蚊花露水)”(专利号:ZL202430192750.8)专利侵权纠纷 | 吴丽霞 | 2025年10月17日,请求人在通城县吴丽霞商店购买商品时,看见有商品“宝宝金水立志喷雾蚊不叮花露水驱蚊液145ML”销售,与请求人拥有专利产品类似,对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并于2025年11月12日提交材料我局。经我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认定被请求人不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 通城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4日 |
| 鄂通城知法裁字〔2025〕3号 | “包装瓶(驱蚊花露水)”(专利号:ZL202430192750.8)专利侵权纠纷 | 胡清香 | 2025年10月20日,请求人在通城县关刀镇胡清香商店购买商品时,看见有商品“宝宝金水立志喷雾蚊不叮花露水驱蚊液145ML”销售,与请求人拥有专利产品类似,对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并于2025年11月12日提交材料我局。经我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认定被请求人不侵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 通城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