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专利侵权裁决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31715 文       号 :

信息分类: 公共法律服务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2025年专利侵权裁决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2025年专利侵权裁决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
行政裁决文书号案件名称被请求人主要违法事实行政裁决依据行政裁决履行方式作出处理决定机关名称和日期
鄂通城知法裁字〔2025〕1号“包装瓶(驱蚊花露水)”(专利号:ZL202430192750.8)专利侵权纠纷通城县兄联乐超市2025年10月15日,请求人在通城县兄联乐超市购买商品时,看见有商品“宝宝金水立志喷雾蚊不叮花露水驱蚊液145ML”销售,与请求人拥有专利产品类似,对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并于2025年11月3日提交材料我局。经我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认定被请求人不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通城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4日
鄂通城知法裁字〔2025〕2号“包装瓶(驱蚊花露水)”(专利号:ZL202430192750.8)专利侵权纠纷吴丽霞2025年10月17日,请求人在通城县吴丽霞商店购买商品时,看见有商品“宝宝金水立志喷雾蚊不叮花露水驱蚊液145ML”销售,与请求人拥有专利产品类似,对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并于2025年11月12日提交材料我局。经我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认定被请求人不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通城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4日
鄂通城知法裁字〔2025〕3号“包装瓶(驱蚊花露水)”(专利号:ZL202430192750.8)专利侵权纠纷胡清香2025年10月20日,请求人在通城县关刀镇胡清香商店购买商品时,看见有商品“宝宝金水立志喷雾蚊不叮花露水驱蚊液145ML”销售,与请求人拥有专利产品类似,对侵权产品进行取证,并于2025年11月12日提交材料我局。经我局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认定被请求人不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通城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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