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56029/2026-14352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规划信息
发文机构: 通城县烟草专卖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实施《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满足通城县“十五五”发展规划中县域营商环境要求,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烟草零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今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法 [2020]205号)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相关规定,通城县烟草专卖局结合辖区实际,修订了《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予以公告,本规划自2026年6月9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通城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6月9日
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6年修订)于2026年6月3日举行听证会议通过,自2026年6月9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规范烟草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通城县辖区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通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湖北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前款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和消费类烟丝。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控烟履约、信赖保护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通城县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将通城县划分为若干稳定性高、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由发证机关结合当地政府规划、地域发展实际、许可证管理需要予以界定,综合考虑人口分布和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市场状态、未成年人保护等因素确认零售点容量调控、准入限制等布局条件,坚持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综合运用总量调控、距离控制、特殊放宽情形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对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
通城县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布局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1),并在通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布,申请办理许可证业务,以办理时的布局条件为准。
本条第一款的“容量调控”是指,当申请主体符合《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1)中“容量调控”市场单元类型时,零售点设置受市场单元容量上限限制,不受周边零售点距离限制。
本条第一款的“准入限制”是指,当申请主体符合《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附件1)中“准入限制”市场单元类型时,零售点设置受市场单元容量上限限制,且距离周边零售点最短可行间距不少于50米。
申请主体在“饱和”市场单元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依法不予许可,申请人可以进行排队轮候。申请人在“非饱和”市场单元提出许可证新办申请的,依法办理。
根据市场单元及容量变动情况,通城县烟草专卖局及时通过通城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实时查询渠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类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因特殊原因取得营业执照的,烟草专卖局均不向其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
7.未领取有效营业执照的;
8.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者个体工商户。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范围且烟草零售业态为娱乐服务类的宾馆、酒店等企业以及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二)经营场所类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窗口等区域)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5.经营场所为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待拆迁建筑的;
6.同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类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例如无人超市、无人便利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淘宝店铺、微店、微信、QQ等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通过电玩、电竞、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销售活动的;
(四)特殊区域类
1.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含正门、侧门、边门等)5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及幼儿园出入口(含正门、侧门、边门等)50米范围内;
2.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4.写字楼、公寓、封闭式住宅小区等限制进入、管理方不允许或不配合行政监管的场所,以及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或地上二层以上的区域(大型超市、商场除外);
(五)主营业务为面向未成年人消费者的业态类型
(六)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场单元容量及计算模型。以辖区内的社区、乡、镇、行政村作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划定市场单元,综合辖区人口分布、消费能力、经营需求等因素,测算各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容量。
市场单元零售点拟增(减)数量的测算方法:
市场单元拟增(减)零售点数量=(本年度市场单元计划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实际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平均销量)
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平均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实际销量÷上年度市场单元零售点实际数量
单元计划销量增加则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也随之增加,当达到规划增加上限的,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予以审批发证。
各数据以通城县烟草专卖局系统数据为准。
第八条 在商圈或集贸市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按照门店总数合理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门店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超过10个门店的,每增加10个门店可增设1个零售点;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零售点设置可不受市场单元容量上限和间距限制。
第九条持有军队、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颁发、开具的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残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烈士家属及其它优抚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零售点设置可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距离周边零售点最短可行间距不少于25米。
第十条申请主体一年内无违法行为,因客观原因(如经营场所租赁权限发生变化等)造成门店无法续租,且主动申请歇业,90个自然日内重新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设置可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按其经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类型执行。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主体一年内无重大涉烟违法记录的,零售点设置可不受市场单元容量限制,间距按市场单元类型的间距标准执行,并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一)实际经营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无不予延续情形的零售户,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90个自然日内,其配偶、子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6个月内申请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新经营地址在辖区范围内);
(四)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停业后6个月内,在辖区范围内另行择址经营的;
(五)雪茄烟专营店(不销售卷烟);
(六)因继承、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许可证持证主体改变企业类型等,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其它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向社会公示后,经集体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
以上按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的对象,原则上其经营地址首次申办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首次延续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二年(一年内无涉烟违法犯罪情况发生的),第二次延续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近一年内无涉烟违法犯罪情况发生的),第三次延续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近两年内无涉烟违法犯罪情况发生的)。
第十二条 通城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建立统一名册,并予以公示。
(一)建立统一样式排队轮候名册(见附件2),对有意愿排队轮候的申请人,按照其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填写进排队轮候名册,定期在公告栏公示。
(二)为实现轮候排队有序办理,充分保障核查工作质量,核查次序严格依照轮候排队表中登记先后次序执行,核查户数根据核查派单管理台账执行。
第十三条 通城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部门)在审批同一区域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因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限制无法都准予许可的,应当对先受理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有关用语含义及相关说明如下:
(一)经营场所,是指向不特定消费者提供烟草制品零售服务的平层临街开放式场所,应当具有可以被不特定消费者所辨识的特征,有独立、固定陈列烟草制品的经营设施(如地柜、背柜、收银台等)。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商铺”的,因日常经营需临时居住的,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临时居住场所为固定经营场所的一部分,并接受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日常执法检查。
经营场所房屋性质为“住宅”的,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不能与生活起居混用,经营场所与住所必须有物理间隔,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没有门、走道、楼梯等出入通道相连视为与住所相独立,申请人在烟草专卖局办证人员实地核查时需确认经营场所的范围,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导致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分。
申请人堆放货物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营场所的范围以及是否与住所相对独立,需经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地核查后,根据申请人申明确认的经营场所的范围及用途,制作核(勘)查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定。
(二)实际经营面积是指为商品销售等经营需要而直接占用的使用面积,不包括仓储、办公等辅助公共服务场所及设施。
(三)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与距离最近的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经营场所门口中心点的最近步行无障碍通行距离;有多个出入口的,以相邻最近的出入口为测量点。
(四)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如普通学校、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取得教育部门办园许可的幼儿园。
(五)校园出入口是指校区和公共区域之间设有门禁、门卫室等明显分界或区别管理的出入口。
(六)“饱和”市场单元是指现有持证零售户数量和已排队轮候数量之和大于等于容量上限的市场单元;“非饱和”市场单元是指现有持证零售户数量小于容量上限的市场单元。
(七)本规划中单列的商圈、商贸城、集贸市场等市场单元容量与其所属乡镇、社区、行政村的市场单元容量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 新旧衔接。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有效期限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属于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规定情形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划由通城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辖区内人口、交通通行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时,通城县烟草专卖局将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6年6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6月8日,上级烟草专卖局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2024年4月1日起实施的《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隽烟专(202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
2.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名册
3.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附件1:
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布局规划明细表 | |||||
序号 | 市场单元 | 行政区域 | 具体范围 | 市场单元 类型 | 规划容量 |
1 | 雁塔社区 | 隽水镇 | 雁塔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34 |
2 | 银城社区 | 银城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120 | |
3 | 旭红社区 | 旭红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39 | |
4 | 湘汉社区 | 湘汉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142 | |
5 | 和平社区 | 和平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66 | |
6 | 秀水社区 | 秀水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59 | |
7 | 白沙社区 | 白沙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101 | |
8 | 宝塔社区 | 宝塔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25 | |
9 | 新塔社区 | 新塔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57 | |
10 | 古龙社区 | 古龙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65 | |
11 | 中星天街商圈 | 中星天街商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6 | |
12 | 银山、康美、东方名都商圈 | 东至学府路,西至银山大道,南至和谐大道,北至学府路与银山大道交叉段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19 | |
13 | 万雅国际商贸城 | 通城大道新客运站旁万雅国际商贸城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8 | |
14 | 鄂南农贸大市场 | 隽西大道特6号鄂南农贸大市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10 | |
15 | 柳峦村 | 柳峦村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47 | |
16 | 石泉村 | 石泉村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32 | |
17 | 铁柱村 | 铁柱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9 | |
18 | 东港村 | 东港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7 | |
19 | 利和村 | 利和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4 | |
20 | 上阔村 | 上阔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7 | |
21 | 桃源村 | 桃源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9 | |
22 | 下阔村 | 下阔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9 | |
23 | 油坊村 | 油坊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11 | |
24 | 庄前社区 | 北港镇 | 庄前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30 |
25 | 长青社区 | 长青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10 | |
26 | 北港集贸市场 | 胜利路与长青路交叉处北港集贸市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4 | |
27 | 北港镇行政村管辖区域 | 北港镇岭源村、贯青村、龙门村、横冲村、沉山村、枫树村、雁门村、方塅村、桂家村、大界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32 | |
28 | 向阳社区 | 麦市镇 | 向阳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63 |
29 | 麦市新市场 | 通城县016县道与353国道交叉处麦市新市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15 | |
30 | 麦市镇行政村管辖区域 | 麦市镇冷塅村、长冲村、麦市村、陈塅村、九房村、何塅村、天门村、红石村、盘石村、卢塅村、花园村、天岳村、金麦村、西坳村、七里村、井堂村、株树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52 | |
31 | 塘湖社区 | 塘湖镇 | 塘湖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25 |
32 | 塘湖镇行政村管辖区域 | 塘湖镇望湖村、大埚村、雷吼村、润田村、获田村、龙印村、阁壁村、狮子村、南虹村、狼荷村、白沙村、凉亭村、图垅村、石坪村、石港村、石马洞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80 | |
33 | 官塘社区 | 关刀镇 | 官塘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22 |
34 | 关刀集贸市场 | 关刀集贸市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3 | |
35 | 关刀镇行政村管辖区域 | 关刀镇高冲村、八仙村、白马村、杨田村、五流村、八燕村、里港村、关刀村、春雷村、水兴村、台源村、新建村、黄丰村、云水村、杨家村、高桥村、道上村、棋盘村、东山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94 | |
36 | 九井社区 | 沙堆镇 | 九井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42 |
37 | 沙堆集贸市场 | 沙堆集贸市场的划分区域 | 容量调控 | 5 | |
38 | 沙堆镇行政村管辖区域 | 沙堆镇堆山村、大柱山村、坪坳村、湾船咀村、罗塘村、沙堆村、石冲村、港背村、瑶泉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50 | |
39 | 五里牌社区 | 五里镇 | 五里牌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30 |
40 | 五里镇行政村管辖区域 | 五里镇何家村、尖山村、锡山村、五里村、磨桥村、大坪坳村、陈谷村、墈上村、程凤村、左港村、季山村、金塘村、湾头村、治全村、相师村、五斗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80 | |
41 | 石南社区 | 石南镇 | 石南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25 |
42 | 石南镇行政村管辖区域 | 石南镇樊店村、牌合村、石马村、柏树村、仙姑村、花亭村、虎岩村、杨山村、梅港村、赛公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52 | |
43 | 推垅社区 | 马港镇 | 推垅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27 |
44 | 马港镇行政村管辖区域 | 马港镇界上村、踏水村、九岭村、灵官桥村、马洞村、中段村、何婆桥村、白竹村、马港村、毛塅村、松港村、程坳村、石溪村、彭塅村、潭下村、黄鹤村、易塅村、丁仙村、高峰村、平湖村、金山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99 | |
45 | 四庄村 | 四庄乡 | 四庄村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20 |
46 | 四庄乡行政村管辖区域 | 四庄乡小井村、大源村、上坪村、华家村、寺背村、四庄村、新联村、清水村、向家村、庙下村、五花村、大溪村、纸棚村、龙潭洞村、守仙洞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61 | |
47 | 南坪社区 | 大坪乡 | 南坪社区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21 |
48 | 药姑山风景区 | 药姑山内冲古瑶村管辖范围 | 容量调控 | 9 | |
49 | 大坪乡行政村管辖区域 | 大坪乡岳姑村、大坪村、花墩村、草鞋村、大九房村、南山村、来苏村、栗坪村、辉煌村、杨部村、易畈村、方仕村、韩岭村、达丰村、墨烟村、沙口村、农林村、坪山村、下畈村、青山村、水口村管辖范围 | 准入限制 | 146 | |
附件2
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名册
市场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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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通城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通城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 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五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 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 测量标准。
1.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2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3.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4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5.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6.以中学、小学、幼儿园进出口通道为参照点的,参照上述方式进行测量。
7.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进行测量。
8.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9.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10.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11.间距测量时测量值超出零售点设置标准要求20%以上的,注明“内无零售点”即可(如规定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距要达到100米以上,测量时超过120米的,可注明“120米范围内无零售点”)。
12.测量工具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测量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