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政征收公告〔2026〕8号
通城县2025年度第6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通城县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及基础设施)]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土地征收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6年4月27日
(三)批准名称:《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2025年度第6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通城县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及基础设施)]的批复》
(四)批准文号:鄂政土批(咸)〔2026〕28号
二、征收土地的用途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拟建设通城县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及基础设施),拟调整为消防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面积和范围
本次批准土地征收涉及通城县大坪乡来苏村、草鞋村和南山村,征收总面积15.5927公顷,其中农用地14.9474公顷(含耕地3.3008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0.5182公顷,未利用地0.1271公顷,均为集体所有,不涉及可调整地类和设施农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
四、土地征收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土地征收,由通城县人民政府委托大坪乡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详细安排如下:
(一)征地补偿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通城县人民政府将责令腾退土地;拒不执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认为本土地征收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2025年度第68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通城县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保障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及基础设施)]的批复》侵犯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60日的除外。
(二)通城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本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大坪乡来苏村、草鞋村和南山村,并已在通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布网址为http://www.zgtc.gov.cn/xxgk/zfxxgkzd/。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