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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日期:2024-11-28 15:04 字号:

隽政征补[2024]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征收预公告(隽政征告字[2024]50号)以来,通城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通城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四庄乡四庄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S362金保线塘湖镇天井窝至四庄桥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范围

因实施S362金保线塘湖镇天井窝至四庄桥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等公共利益需要,通城县拟征收四庄乡四庄村土地0.1995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四庄乡四庄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1995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1621公顷(耕地0.1106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374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涉及地上房屋0.0374公顷;涉及林木0.0445公顷、青苗0.1106公顷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并描述具体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4.6204万元、安置补助费6.9306万元,合计11.5510万元。

2.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请示》 (通城政文20244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其他事项

1. 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四庄乡四庄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四庄乡四庄村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 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通城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本地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出台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听证规定的,可按本地听证规定并结合《土地管理法》要求执行。未出台的,按《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执行。)

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或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股(联系电话:07154318981)反映。

3.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四庄乡四庄村,并已在通城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zgtc.gov.cn/xxgk/zfxxgkzd/)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715-4318981

特此公告。

通城县人民政府

202473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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