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采矿权处置方案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11644 文       号 :

信息分类: 矿业权出让

发文机构: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矿产

名       称: 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采矿权处置方案 发布日期: 2025年05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18〕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业权管理改革完善出让登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4〕1号)、《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采矿权出让事前管控的通知》(咸自然资规发〔20227号)等文件规定,为服务域经济发展,通城县人民政府拟在关刀镇设立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采矿权,为切实保障矿业权人及矿区周边群众的合法权益,现编制《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采矿权处置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拟设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矿区位置和范围: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位于关刀镇台源村、新建村和黄丰村。矿区范围由13个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圈定如下:

1

3229095.99

38489801.17

2

3229375.30

38490065.28

3

3229721.17

38490027.04

4

3229949.43

38490390.75

5

3230039.23

38490350.24

6

3230126.81

38490070.50

7

3230077.92

38489973.17

8

3230169.62

38489855.42

9

3229995.73

38489614.49

10

3229684.44

38489701.89

11

3229589.69

38489608.82

12

3229690.45

38489483.63

13

3229515.82

38489267.94

14

拟出让采矿权开采标高+482.00米至+300.00米,矿区面积0.5316平方公里。

(二)出让矿种:高岭土。

(三)拟出让资源储量:根据《湖北省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第二次资源量分割报告》,本次出让矿种为高岭土,出让矿区范围内资源量为1222.52万吨。

(四)拟出让采矿权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设计生产规模5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22年(含1.3年基建期)。

(五)开发利用要求:按照《湖北省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生态复绿方案(重编)》执行。

二、处置目的和方式

(一)目的: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保障相关利益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方式:公开拍卖。

三、拟出让采矿权合法性、合规性

(一)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为通城县优势矿种,符合咸宁市和通城县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二)不涉及基本农田及生态红线。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拟出让采矿权范围与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无重叠。

(三)满足新设采矿权出让的勘查程度要求。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勘查工作程度达勘探级别,满足新设采矿权要求。

(四)符合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要求。经征求水利、环保、林业、应急、交通、文旅、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同意设置该采矿权。

四、处置要求

(一)环保要求: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落实环保工作。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可持续发展。

(二)安全生产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落实,采矿权竞得人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

五、处置内容

(一)拟设采矿权补偿、安置依据及标准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建设用地、集体未利用地和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咸政函〔2024〕4号)。

(二)涉及补偿内容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文〔2020〕16号)以及湖北省地质局第四地质大队《湖北省通城县关刀矿区高岭土矿拟设采矿权范围踏勘调查报告》,涉及补偿事项主要有:

1.征(租)土地补偿。主要为采矿权范围内、生产加工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征(租)土地补偿。

2.林木征收补偿。主要指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生产加工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用地涉及的林木补偿。

3.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除补偿。主要指拟设采矿权范围内及采矿权范围边界外0-300米内需拆迁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村民的住房、养殖房等)。

4.坟墓迁移补偿。主要涉及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生产加工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用地涉及的坟墓迁移补偿。

5.村民住房临时安置补助,主要针对涉及村民房屋拆迁后的临时安置补贴。

六、处置措施

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进行落实,协同推进土地、林地征(租)用等事项的核定、审批、补偿工作。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在本方案公示后,拟设采矿权范围内、生产加工区、生活区、运输道路等征(租)土地面积,以及青苗、林木及建(构)筑物、坟墓等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由当地政府委托第三方会同村组实地丈量清点确定;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和抢栽抢种的青苗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清理。

(二)矿山开采前、后期间,周边群众反映仍有遗漏补偿项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采矿权竞得人和反映群众共同核实确定。若反映情况属实,由采矿权竞得人补偿支付。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政府授权当地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5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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