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07364 文       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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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承办 机构 | 行政检查 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 计划 | 行政检查文书 |
1 | 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 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备案后公布 并及时调整 | 根据上级统一后再公布 |
2 | 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 | 对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和灭火演练。” | 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 | ||||
3 | 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 | 对乡镇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通城县塘湖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