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4-12-02 16:05 字号:大 中小
2024年10月9日,通城县医药公司向我中心提交了请求解除通城县医药公司时青堂药店的医保服务协议书面申请。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第3号令)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我中心决定自2024年11月30日起解除与该定点药店的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协议关系不再存续,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后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再结算。
特此公告。
通城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