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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日期:2026-08-14 09:53 字号:大 中小

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2024年9月21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通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通城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危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通城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依法履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有关危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全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工作,对全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全县跨区域的执法工作,负责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协调、监督、指导乡镇应急管理执法。

(三)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和上级安排,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四)负责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领域涉及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五)承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以及上级委托和交办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依法开展行政处罚。

(六)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举报和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的办理及调查处理工作。

(七)按照权责一致原则,依法赋予乡镇必要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权限,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事项,依法委托乡镇执法,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动员响应体系。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委托执法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和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5. 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执法权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 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

5. 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 建立相关的行政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止。

委托单位: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通城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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