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受灾人员救助工作,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通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将下列法定职权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行政给付职能委托给通城县应急指挥中心(县救灾物资储备中心)行使。
一、委托给付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应急救助、因灾家属人员抚慰、过度期生活救助、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水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
二、委托给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通城县应急管理局的名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应急救助、因灾家属人员抚慰、过度期生活救助、倒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水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行使行政给付职能。
三、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给付职能。
2. 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给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 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给付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给付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或解除委托给付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给付人员的法律责任。
4.委托单位将部分行政给付权委托给被委托单位后,委托单位应当承担被委托单位在履行委托行政给付权过程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 受委托单位必须在委托权限、期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给付行为。
2. 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给付行为。
3. 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给付行为。
5. 严格按照委托给付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给付台账资料。
6. 建立相关的行政给付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给付相关制度。
7. 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给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月1日止。
委托单位: 通城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通城县应急指挥中心
县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