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2026年本县文物保护安全提示如下:
1.依法保护,不得擅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原状,严禁损毁、迁移、拆除文物,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2.建设须审批,活动守规定。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或开展活动,须依法报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动工或举办。
3.日常巡查,消除隐患。各乡镇、文物管理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
4.全民参与,共同守护。文物保护人人有责,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发现破坏文物行为,请及时拨打监督举报电话:0715-4322538。
5.【文物保护宣传标语】
保护文物,传承文明,造福后代。
文化遗产不可再生,全民守护刻不容缓。
守护历史根脉,共建人文通城。
文物保护靠大家,文明成果人人享。
尊重历史,爱护文物,从我做起。
请广大市民和游客在游览参观时,自觉遵守文物保护规定,共同守护通城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通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