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6年3月26日,通城县文旅局执法人员对停靠在银山广场的一辆旅游大巴开展检查,发现车上17名游客为通城县及周边地区人员,系某保健品品牌会员及意向客户,由经营保健品业务的王某(通城县籍)通过会员渠道招徕,每人收取299元团费组织“安吉汽车三日游”。
二、违法事实和调查过程
经初查,王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执法人员立即固定初步证据,启动案件调查程序。调查期间,执法人员找到该团2名游客,全面核实案件细节。经查,王某系某品牌保健品通城县总代理,为维护老会员、拓展新客户,将组织会员旅游作为产品营销噱头,以旅游的名义推销产品,包价提供了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服务。本次行程,王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组织招徕游客17人,共收取费用508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本案中,王某以旅游的名义组织游客出游,预先安排行程,包价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等服务,既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又未将该旅游团委托给具备资质的旅行社,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三、法律依据及处置结果
王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以保健品营销为目的,擅自从事旅游招徕、组织等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通城县文旅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零捌拾叁元整(¥5083.0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四、案例启示
本次案件的成功查处,精准打击了保健品经营主体以会员体系为依托、以低价旅游为营销噱头,跨界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乱象,直击康养保健行业“旅游搭台、产品唱戏”的突出问题,对辖区内保健品类经营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形成了强烈的执法震慑,进一步厘清了旅游经营与商品营销的法律边界,规范了县域旅游市场秩序,切实守护了群众消费权益与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