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统计法解读

来  源 : 通城县统计局 解读单位 : 通城县统计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29日 名  称: 新统计法解读

引言:统计法律的认识

一、统计与统计法律

法  律:是调节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规范的总称。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统计法律沿革和各国统计法律概况

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律始见于周朝。我国现代意义的第

一部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国民政府1934年还颁布了《统计法实施细则》。

世界各国对统计活动都制定有专门的统计法律,以保证  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充分发挥统计在管理国家的重  要作用。世界各国的统计法律对统计违法的处罚规定比较严  厉,如苏联:对虚报、瞒报统计数字,根据情节轻重,要  分别给以批评、扣发奖金、罚款或处以三年以下徒刑。在日  本,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拘禁、或处  以2万日元以下罚款。在美国:对拒绝调查的要处以100美元的罚款,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要处以2千美元的罚款或5年以下徒刑,或同时并罚等。

三、统计法律体系和特点

1、广义和狭义统计法的区别

狭义的统计法是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它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广义的统计法是指所有规范统计活动的: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

(1)统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5年12月16日)。

(3)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4)规章,例如:《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5)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行政解释),如:《关于说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统字[1998]220号)、《关于对如何认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复函》(国统字[1997]282号)。

统计法律体系

以上五个方面组成了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体系。在统计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体系中的最核心、基础的部分,也是权力最高、最大的部分。其余的四个方面都是以《统计法》为依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确定的原理、原则和条文的具体展开和说明。以上五个方面权力排列循序是: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行政  法规--统计规章--统计规范性文件。

特点

(1)统计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统计机关与被管理者(部门、单位、个人)、统计机关上下级、调查者与被调查者、统计资料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

(2)统计法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统计法体系中包含大量的统计工作技术规范:统计制度、统计指标、统计标准。如《2009年统计定期报表和2008年年报制度》、《增加值统计试行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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