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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通城县县乡(镇)村三级 河湖长的通知

日期:2025-04-09 10:15 字号:

各乡镇河湖长制办公室、县级河湖长联系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河湖长制工作,健全和完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提升基层河湖长巡、治、护水平,根据《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相关要求及实际情况,县河湖长制办公室决定对县、乡(镇)、村三级河湖长进行调整,并明确责任分工,希望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遵照执行同时,请各乡镇河湖长制办公室参照更新后的名单内容,及时更换相应河湖长公示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县级总河湖长名单

县级总河湖长:黄建平

县级总河湖长:杨修伟

二、县乡(镇)村三级河湖长及联系部门名单附后

三、各级河湖长工作责任

《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中第十四条至十八条,对各级河湖长、河长办、联系部门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详细内容如下:

第十四条 市、县级河湖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或者细化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责任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予以解决;

(三)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的巡查和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专项治理、整治行动;

(四)牵头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相关地区以及部门(单位)落实流域(跨界)河湖联防联控机制;

(五)对本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组织考核;

(六)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乡级河湖长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

(二)开展责任河湖经常性巡查,及时处理和上报发现的相关河湖问题;

(三)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活动;

(四)组织落实小微水体的管理保护工作;

(五)指导监督村级河湖长开展工作;

(六)完成上级河湖长和本级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乡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与村级河湖长明确约定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开展责任河湖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并向上级河湖长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落实小微水体具体管理保护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居民保护河湖资源、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乡级党委和政府在村级河湖长职责约定中,应当同时明确经费保障和未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完成本级党委和政府、总河湖长和副总河湖长确定或者交办的事项,协调完成本级其他河湖长确定或者交办的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有关情况;

(二)督促协调本级河湖长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履行职责;

(三)研究起草河湖长制相关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落实“一河(湖)一策”等河湖管理保护规划、方案;

(四)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评选表彰;

(五)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完成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八条 河湖长联系部门协助相应河湖长做好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提醒相应河湖长履职,承担相应河湖长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掌握责任河湖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定期组织开展责任河湖巡查工作,协助相应河湖长抓好问题的跟踪督办落实;

(四)及时向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报告有关河湖长制工作情况,报送有关履职信息;

(五)完成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通城县河湖长制办公室

20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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