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通城县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14373 文       号 :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2025年通城县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2025年,通城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执法震慑,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选取一批案件予以曝光。

1.母婴用品店虚假宣传案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某品牌抑菌油1盒,当事人在外包装盒上标注拉肚子,寒湿型肥胖,拒绝大腹婆”。当事人在销售抑菌油时,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参与购买,获得更多收入,用大头笔在购进的4盒抑菌油外包装盒上标注“拉肚子、寒湿型肥胖,拒绝大腹婆”内容进行虚假宣传,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万元。

2.某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进门左侧竖立广告宣传牌宣传“年化回报3—5% 大于传统商铺 三房租金:1.7万起 以租养贷 轻松还月供 投资价值 未来可期”;大厅楼盘展示模型上竖立7栋商品房模型,其中3栋模型上分别标注“1号楼火爆售罄、2号楼火爆售罄、3号楼火爆售罄”等宣传内容。经调查,当事人在该中心大厅门口摆放的广告宣传牌,广告宣传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是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且该地(1#、2#、3#楼)预售许可368套实际只销售174套的销售状况不符,是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8375

3.某建材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湖北省通城县某建材市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堂摆放待售的“雨虹瓷砖胶C90Pro”,产品侧面包装粘贴有一张宣传单,宣传单上印有“C90Pro强力速贴瓷砖胶 买雨虹羸汽车大奖 100%红包”。产品包装上未见公示有奖销售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信息,没有兑奖口。当事人现场撕开上述产品包装,没有发现包装内存在任何有奖销售活动的兑奖口。随后经调查确认当事人代理经营“雨虹瓷砖胶C90Pro”,自行制作了500张“C90Pro强力速贴瓷砖胶 买雨虹羸汽车大奖 100%红包”宣传单粘贴于“雨虹瓷砖胶C90Pro”产品上进行有奖促销活动,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之规定,属采用谎称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的行为。

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4.某购物广场虚假宣传案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妮维雅男士®控油抗痘洁面泥时,在宣传单上印有“妮维雅男士控油抗痘洁面泥,商品品牌:妮维雅男士,商品规格:100g,适用肤质:敏感性肤质,极地控油系列 焕新升级,全新视觉升级高级哑光拉丝工艺”等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产品。生产商在《说明》中称“在对产品进行功效宣传评价时,未招募敏感肌肤人群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和消费者使用测试,故我司未对外宣传改产品适用敏感性肤质;我司未设计、制作并在终端卖场发布该广告”,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仍然使用案涉妮维雅男士®控油抗痘洁面泥宣传单进行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对其销售的商品性能、功能等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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