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索引号 : 011356029/2026-15553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食品监管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2026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2026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序号

抽样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日

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生产者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1

XBJ26421222491931747ZX

№: F26034277

白芷

2026-01-20

二氧化硫残留量 g/kg 

通城县塘湖家和购物广场店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白芷2公斤,货值79.92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其他),召回:0(其他),下架:0(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白芷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2

XBJ26421222491931802ZX

№: F26034282

好辣椒王

2026-02-08

二氧化硫残留量 g/kg

通城县塘湖镇

永大昌购物中心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好辣椒王5公斤,货值196.6元,已销售3.932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1.068公斤(其他),召回:1.068公斤(其他),下架:0(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好辣椒王剩余的1.068公斤已当场销毁,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2026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序号

抽样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日

期/批号

不合格

项目

被抽样单位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生产者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3

XBJ26421222491931833ZX

№: F26034287

广式香肠

2026-01-28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g/100g

通城县德进购物广场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广式香肠10公斤,货值200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其他),召回:0(其他),下架:0(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广式香肠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4

XBJ26421222491931838ZX

№: F26034292

辣椒王

2026-02-26

二氧化硫残留量 g/kg

通城县德进

购物广场)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辣椒王2公斤,货值99.2元,已销售2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其他),召回:0(其他),下架:0(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辣椒王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立即自行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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