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第29期
索引号 : 011356029/2026-00914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食品监管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2025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第29期 发布日期: 2026年01月13日
有效性: 有效
2025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 ||||||||||
序号 | 抽样编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 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 生产者 |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 |
1 | DBJ25421200487133498 | №: 202503626 | 生姜 | 2025-09-18 |
| 通城县婉君超市 |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经营销售7.5公斤,货值102元,已经营销售7.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其他),召回:0公斤(其他),下架:0公斤,(其他)。二、未召回原因:该产品的生姜已全部销售完。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四、行政立案: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 |||
2 | DBJ25421200487133499 | №: 202503627 | 山药 | 2025-09-18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mg/kg | 通城县婉君超市 |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经营销售的山药7.5公斤,货值75元,已经营销售7.5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其他),召回:0公斤(其他),下架:0公斤,(其他)。二、未召回原因:该产品的山药已全部销售完。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四、行政立案: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 |||
2025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 ||||||||||
序号 | 抽样编号 | 检验报告编号 | 食品名称 | 生产日 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被抽样单位 |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 生产者 | 生产环节处置情况 | |
3 | DBJ25421200487133793 | №: 202503938 | 龙眼 | 2025-10-08 |
| 通城县鸿运购物广场 |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龙眼12公斤,货值259.2元,已经营销售12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其他),召回:0公斤(其他),下架:0公斤,(其他)。二、未召回原因:该产品的龙眼已全部销售完。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四、行政立案: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 |||
4 | XBJ25430611568822352 | №: 25FJ22352 | 白砂糖 | 2025-07-16 | 色值 IU | 君山区阳光批发商行 |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白砂糖223.2公斤,货值2880元,已经营销售223.2公斤,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其他),召回:0公斤(其他),下架:0公斤,(其他)。二、未召回原因:该产品的白砂糖已全部销售完。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立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1.3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