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通城县农业农村局将行政执法权限委托通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机关: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法定代表人:李苗
受委托单位:通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吴忠福
一、委托管辖区域
通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通城县农业农村局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管职权:
(一)贯彻执行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行使通城县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农业机械、农产品质量安全、种畜禽、动物防疫、兽药兽医、畜禽屠宰、动物卫生监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安全、植物检疫、农机监理、植物新品种保护、渔政执法、宅基地违法用地及水政监察等方面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职能。
(三)受理违反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并依法组织调査处理。
(四)组织开展农业日常执法检査,承担一般案件查处职责。
(五)负责全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实施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
(六)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农业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或者滥用行政处罚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