隽农(宅)罚〔2024〕33 号
当事人:黎某平,男,汉族
住所:通城县石南镇牌合村九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4***********
联系电话:191****4747
当事人黎某平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黎某平于2022年5月在石南镇牌合村五组拆除老宅落脚下基,2022年7月4日,经石南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建住宅用地面积 140平方米,当事人黎某平于2022年9月动工建设,建房总占用面积635.28平方米。该房屋系当事人黎氏三兄弟共同所建,房屋属于总体结构。
2023年5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黎某平询问,对黎某平的身份证、户籍证明进行了取证,并对现场检查勘测,拍摄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6月9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测量中心对当事人黎氏三兄弟新建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测,2023年8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了黎氏三兄弟建房用地地类证明和现场勘测图纸。当事人氏三兄弟所建房屋为连体结构,共占用面积635.28平方米,其中当事人黎某平房屋建筑面积211.76平方米,超出批准规定土地面积71.76平方米。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黎某平身份证、户籍证明。
证据二:黎某平询问笔录材料。
证据三:石南镇住建办主任徐汉华询问笔录材料。
证据四:石南镇人民政府宅基地联审联批材料。
证据五: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和用地情况说明以及现场勘测图纸。
证据六:违法用地现场监督检查勘测草图笔录、现场影像资料。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6日向黎某平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隽农宅告〔2023〕10号),黎某平于 2023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了举行听证的要求,本机关于2023年11月7日在本机关三楼会议室举行了关于黎某平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对当事人黎某平陈述、申辩的理由举行了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黎某平超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作出了:1.将非法占用的71.76 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石南镇牌合村;2.限期15日拆除在石南镇牌合村五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超出批准标准规定的71.76平方米新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黎某平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24年9月13日,通城县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撤销本机关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本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未考虑处罚决定的实施操作性,未评估社会风险,处理不当,要求9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2024年10月,本机关委托武汉大恒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新建房屋违建部分的拆除对整栋房屋安全结构的风险进行评估鉴定。10月16日,该公司出具鉴定报告,结论是:拆除违建部分对房屋整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参照《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土地类)(试行)的通知》序号4第一档“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建筑系整体结构,既不能对违建部分进行拆除,又无法对违建部分进行没收,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21528元(71.76平方米×300元/平方米)。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通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账号:8201********1536,收款单位: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静 徐进 电话:0715-4322801
地址:通城县隽水镇上阔村一组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