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函

日期:2024-06-12 16:38 字号:


南京中邮化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59日对你单位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农(肥料)罚〔20245号),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文有误,现更正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页第十七行“一批肥料产品1574袋(62.96吨),合同销售价格3570吨,销售金额22476.72元。”更正为“一批肥料产品1574袋(62.96吨),合同销售价格3570吨,销售金额224767.2”。

特此更正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611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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