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函
日期:2024-06-1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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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邮化肥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5月9日对你单位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隽农(肥料)罚〔2024〕5号),因《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文有误,现更正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三页第十七行“一批肥料产品1574袋(62.96吨),合同销售价格3570元/吨,销售金额22476.72元。”更正为“一批肥料产品1574袋(62.96吨),合同销售价格3570元/吨,销售金额224767.2元”。
特此更正。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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