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黎某某,性别:男,年龄:64岁,户籍所在地:通城县石南镇牌合村五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4195911266011,联系电话:18604213567,住石南镇牌合村五组。
当事人黎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2年5月在石南镇牌合村五组拆除老宅落脚下基,2022年7月4日,经石南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你建住宅用地面积160平方米,你于2022年9月动工建设,建房总占用面积635.2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590.64平方米。该房屋系黎氏三兄弟共同所建,房屋属于总体结构,黎某某房屋建筑面积211.42平方米,超出批准规定土地面积51.42平方米。
该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黎某某身份证、户籍证明 ;
2.黎某某询问笔录材料;
3.石南镇住建办主任徐汉华询问笔录材料;
4.石南镇人民政府宅基地联审联批材料;
5.通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和用地情况说明以及现场勘测图纸;
6.违法用地现场监督检查勘测草图笔录、现场影像资料。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已于2023年10月26日向黎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隽农宅告〔2023〕11号),黎某某于 2023年10月27日向农业农村局提出了举行听证的要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1月7日在县农业农村局三楼会议室举行了关于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行政处罚听证会,对当事人黎某某陈述、申辩的理由举行了听证,经综合审理,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当事人黎某某超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1.将非法占用的51.4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石南镇牌合村;
2.限期15日拆除在石南镇牌合村五组非法占用的土地上超出批准标准规定的51.42平方米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或者在十五日内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静徐辉
电 话: 0715-4322081
地 址:通城县隽水镇上阔村一组
通城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