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通城县民政局
机构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隽水大道123号
机构电话:0715-4322062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负责人姓名:卢效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文〔2019〕11号)和《中共通城县委、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隽发〔2019〕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民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全县村(社区)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组织、协调和指导县内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五)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六)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九)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做好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民政局要推动老龄工作向主动应对和统筹协调转变,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推动养老服务向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转变,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促进资源均衡配置。强化基本民生保障,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聚焦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和环节倾斜,兜牢民生底线。
(十三)调整优化机构、职能及有关职责分工。
1.县卫生健康局的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县民政局;
2.县民政局不再承担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3.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4.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通城县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县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人事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内外联系、综合协调,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安全、档案、信息、督办、新闻宣传、目标责任制管理及财务、信访、综治、后勤保障、应急值班、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民政系统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
(二)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股。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政策,按照管辖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落实全县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做好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划地名和社会事务股(儿童福利股)。拟订全县行政区划规划,组织全县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地名文化传承和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担行政区划调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地名的使用和备案,负责勘定和管理行政区域界线,调处边界纠纷,发布地名信息。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落实全县婚姻、殡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推进殡葬设施建设;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四)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股(社会救助股)。拟订并协调落实全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政策宣传教育,指导协调全县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益活动,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拟订全县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全县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福利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落实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和福利政策;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 县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内设机构正职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六条 县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通城县委、通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