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政策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解读单位 : 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9日 名 称: 《通城县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政策解读
近日,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通城县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现对该文件的出台背景和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2022年6月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明确将有些没有排放标准,如城市交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餐饮等产生的噪声,“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均界定为噪声污染。但因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地方法规和部门职责分工不一,新噪声法有多处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由哪个部门行使监管职责。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细化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我县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通城县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通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定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牵头起草新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二、总体思路
噪声污染防治,既是关乎家长里短和左邻右舍的小事,更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事,是一道政府治理必答题。此次明确新噪声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依法、科学、精准治污,着力建设美好通城。主要考虑三个方面:
(一)严格执行法律,立足通城实际。所谓“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法有明文规定必须为”,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遵守《通城县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通城县委编办“三定”等地方制度法规,并参考《关于进一步明确12345公共服务热线疑难工单处理部门工作职责的通知》,确保职责分工方案依法依规,噪声监管防治有力有序。
(二)讲求“握指成拳”,力避“单打独斗”。根据4大类(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由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发改局、国土、教育、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科经、城市管理、民政、民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良性互补、形成合力,从根本上解决某个部门单打独斗、疲于应付、治标不治本的问题,促进部门之间、社会力量的联动共治,积极构建现代噪声污染治理体系新格局。
(三)快捷便民服务,专业精准防治。清理社会事业领域审批事项,全面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防止多头审批、重复审批和推诿扯皮。涉及建筑施工、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等引发的噪声污染,由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防治,能更为简捷、精准、专业、有效地处置相关噪声扰民行为。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作用,将大部分噪声投诉纠纷化解于萌芽和初级状态,防止矛盾和冲突升级,缓解行政部门监管执法压力。
三、主要内容
(一)县发改局
1.负责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鼓励、支持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审核新立项项目的工艺水平,严格禁止采用淘汰类工艺的项目立项。
(二)县公安局
1.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2.依法禁止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或者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和不按规定使用喇叭、警报器等声响装置行为;对违法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3.监督县城建成区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时,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关于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依法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违反规定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4.对县城建成区外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5.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监督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调解处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等噪声纠纷。
6.负责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加强机动车辆噪声、偶发性强烈噪声;负责城市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监督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7.对于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城乡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中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
2.确定建设布局,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咸宁市生态环境局通城县分局
1.对全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全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全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协助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拟定全县区域内噪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经市局审批后、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2.依法监督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督促企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对排放工业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声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和物品。
3.依法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依法监督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4.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五)县住建局
1.依法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制定并实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2.配合做好建筑工地夜间施工管理和噪声管控。
3.依法监督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买卖合同。监督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和建筑隔声情况。监督建设单位合理设置、安装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4.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
5.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6.对于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声影响的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纳入买卖合同的;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未在买卖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或者建筑隔声情况的,依法责令改正,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销售。
7.对于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六)县交通运输局
1.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时,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并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制定、实施噪声治理方案。
2.依法监督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在公路维护和保养过程中,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3.会同其他有关单位或公路运输企业,依法对因公路运行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责任认定,制定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4.对于运营船舶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5.对于公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6.监督城市公交运营单位加强对城市公交线路和车辆的维护和保养,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
(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噪声限值的产品。对生产、销售的有噪声限值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监督抽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2.对于对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罚。
(八)县科经局
鼓励、支持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促进噪声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九)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1.监督县城建成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时,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关于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依法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紧急情况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违反规定的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
2. 对县城建成区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3.依法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对于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出具证明,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对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责令改正,依法处罚。
4.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市容、环卫、市政、园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噪声类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行政处罚以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中的噪声污染行为。
(十)县教育局
依法监督校外学科类培训班及学校课间、课外、运动会等活动时,遵守管理者关于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十一)县民政局
对单位或公民办理丧事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十二)县民宗局